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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五粮液虚假陈述案基准日和基准价?
作者:林可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9 12:40:0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计算损失的两重要参数确定

  我省证券维权专家、上海证券报证券维权团成员之一的王建徽告诉记者,在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投资者获赔的主要部分是“投资差额损失”,而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时,涉及“基准日”和“基准价”这两个重要参数。

  2009年9月9日,五粮液公告正受到证监会的调查,导致当天股价大跌,收于22.65元。因此,该案揭露日应为2009年9月9日。此后,五粮液股票经过80个交易日后,到2010年1月13日,其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全部股数(均为可流通股)的100%。根据司法解释,王建徽认为1月13日即为日后该案的基准日。而采集该股票自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3日在A股市场每个交易日收盘价进行计算,其平均价为26.24元,得出其基准价为26.24元。

  能否获赔得看两个条件

  确定了基准日和基准价后,股获得赔偿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如果投资者是在2009年9月9日前买入该股票,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3日(含该两日)期间卖出的,其当初的买入价必须高于卖出价;如果投资者是在2009年9月9日前买入该股票,2010年1月13日后卖出,或始终持有该股票而未卖出的,其当初的买入价必须高于26.24元。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投资者才有可能在日后的诉讼中实际获得赔偿。股目前可以查看自己买卖五粮液的具体时间,以初步确定是否可参与索赔诉讼。

  目前,我省已有40多名股欲抱团起诉,但也有部分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抱着观望态度,“五粮液是大公司,和他们打司能打赢吗?”福州股吴先生认为索赔胜算不大。但也有股坚持选择索赔,北京、上海、河北、福建等地十多家律师事务所,也已联合组成维权团为五粮液股东打司,目前登记股东有100多人,其中包括20多家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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