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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25 14:41: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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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虚假陈述包括四种: 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72 条规定,禁止行为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对实施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行为的个人或法人,依据《刑法》、《证券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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