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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13 2:22:4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公告日期:2013-09-0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8 月 16 日 11 时 05 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进行 ETF 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 234 亿元巨量申购 180ETF 成份股,实际成交达 72.7亿元,引起沪深 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调查审理已终结。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是因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设计缺陷导致的,但是,这一事件暴露了公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事件发生后,公司及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停止批准新业务以及责令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43 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1 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2 号)。
一、根据《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停止批准新业务以及责令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43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停止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自营除外);
2、暂停批准公司新业务的申请;
3、责令公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整改情况和处分人员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1
号),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没收公司 ETF 相关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13,070,806.63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公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 523,285,668.48 元。
2、对公司进行 ETF 相关内幕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公司进行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上述两项
罚款合计 60 万元。
3、对公司进行 ETF 相关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公司进行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
合计 60 万元。
4、对公司进行 ETF 相关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公司进行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
合计 60 万元。
5、对公司进行 ETF 相关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公司进行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
合计 60 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
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2 号),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梅键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2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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