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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如何计算损失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10 17:06: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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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市场上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 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一) 投资差额损失;(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上述三种赔偿范围中,计算比较复杂的是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基准日确定条件: 1、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股票累计换手率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但大宗交易不予计算; 2、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换手率达100%之日的,则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若已退市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若已停止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按第1条之规定确定基准日。 友情提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涉及的专业性强,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维权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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