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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12)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5 21:27:5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的效果、诉讼成本及可能的后果。
 
第六十九条  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宜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这是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也符合国际惯例,遇到收费争议时,应寻求律师协会协调解决。但对个别的、大宗的高端客户,代理时也可采用传统的收费方式。
 
第七十条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有三种:(1)全风险代理方式:律师在全包委托人应缴的诉讼费和应付的差旅费分摊后,实施根据委托人实际获得赔款额按比例分成;(2)半风险代理方式:律师在不包委托人应缴的诉讼费但包应付的差旅费分摊后,实施根据委托人实际获得赔款额按比例分成;(3)部分风险代理方式:律师在不包委托人应缴的诉讼费并让投资者据实少量支付差旅费分摊后,实施根据委托人实际获得赔款额按比例分成。
 
第七十一条  考虑到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律师在这类案件中投入的主要风险是律师服务,以及诉讼方式是人数固定的共同诉讼,故建议采用第三种的“部分风险代理方式”为宜,但律师费约定的分成比例应有所不同,全风险代理方式最高,半风险代理方式次之,部分风险代理方式最少。
 
第七十二条  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应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并还应参照上海律师协会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协议收费规则调整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虑到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全国性特征,可以开展一些各地间的律师业务合作。这种律师业务合作可以包括(不限于此):分类、分案、分地区分别/共同承接业务;共同承办案件;共同进行业务探讨和研究;协商风险代理收费比例区间,防止行业内压价竞争和无序竞争,扰乱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当事人与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随着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的深入展开、案例的增多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继续颁布或修订,本业务操作指引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内及时予以修订,并以200*年版方式予以重新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业务操作指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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