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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 投资者可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1 23:38:5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月11日晚,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新大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发布该公告的同时,新大洲还发布了《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新大洲涉嫌虚假陈述的具体事实浮出水面。

  公告显示,新大洲及其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瑞阳”)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了《担保函》。 上述担保事项中的担保对象陈阳友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兼新大洲董事,刘瑞毅为陈阳友配偶,讷河瑞阳的法人代表及单一股东为陈阳友,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上述《担保函》上分别盖有新大洲及子公司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的公司公章,且新大洲出具的《担保函》上附有董事长王磊与总裁许树茂的签名。上述关联担保行为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新大洲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且未及时披露,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认为,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0.2.6 条的规定及新大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从《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可知,索赔条件可以初步认定为:从相关担保函出具之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买入新大洲且2019年1月12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损失的投资者,而担保函的具体出具日期,目前还不是很清楚,需要等待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果确定。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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