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成本低,24家上市公司“吃黄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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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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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民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1
新华网最新统计显示,在今年六七月间的44个交易日中,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中受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证交所公开谴责的次数高达26次,平均每两天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层出示的“黄牌”。
剔除同时受调查和谴责的因素,共有24家上市公司榜上有名。仅在7月,就先后有江苏琼花、托普软件、伊利股份、深大通等四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创出今年单月立案数量之最。而上证综指也由6月1日的1562.25点下跌到7月30日的1386.20点,跌幅超过一成。
受到监管层警告的上市公司大多未对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披露,这些行为包括推迟公布预亏,违规对外担保,大股东占用资金等。其中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司有12家之多,例如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为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笔期限为两年的2亿元人民币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但这笔重大关联交易行为既没有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没有按有关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而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极端例子非托普软件莫属,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间,托普软件累计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13.96亿元,占其2002年末审计净资产的100.56%,换句话说,整个公司都被“掏空了”。
上市公司之所以敢于违规,违规后还不进行信息披露,根本原因在于违规成本太低。以在7月27日遭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岳阳恒立为例,此公司曾经于2003年3月、7月和今年1月三次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深交所内部批评,但是公司却仍然“未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积极整改,仍继续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可见,如果没有进一步措施,单单谴责是很难有效果的。此间证券专家认为,要提高“公开谴责”和“立案调查”的实际作用,就必须通过限制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等再融资能力来提高其违规成本。同时,还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让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违规也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可以把责任落实到人,让被谴责的上市公司高官遭受物质和道义上的双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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