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诉郭*离婚纠纷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46:05  |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洪**,男,42岁,汉族,系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该校宿舍楼2栋604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郭*,女,40岁,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系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该校宿舍楼2栋604房。 上诉人洪**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洪振史、被上诉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郭*与被告洪**虽系自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亦生育一儿子,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感情不能融洽,多次因生活琐事吵闹不和。特别是被告与她人来往密切,加剧夫妻矛盾,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独生子提出要求跟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学校房改房一套从照顾妇女及抚养子女一方权益考虑,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挥霍夫妻因赠予而得的存款30万元及主张因受被告经常打骂,致精神损害要求赔偿16万元两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郭*与被告洪**离婚;二、婚生儿子洪**由原告郭*抚养,被告洪**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洪**独立生活时止。洪**受教育所支出的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三、三亚市进修学校房改房一套(证号:三私房字第壹仟陆佰柒拾柒元)归原告郭*所有,由原告补偿1.2万元给被告洪**。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睡床两张归原告所有。电视机一部、照相机一部、睡床一张归被告所有。宣判后,洪**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郭*与我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单身的郭*不适宜抚养孩子,我儿子一直随爷爷、奶奶和伯父、伯母生活,跟我们家人的感情很好,孩子应归我抚养,学校的住房是学校以我的名义分配给我的,我已经习惯了校园的生活,虽然我的一家人近在咫尺,但家里都没有一间房子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是属于我的。如果二审判决离婚,则孩子和房子应当判给我。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郭*辩称:我与洪**已经8年没有过夫妻生活,我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儿子一直与我生活,且我已绝经没有生育能力并小孩由我抚养,同时学校房改房是夫妻婚后分配所得,我在三亚无亲无故,没有其他去处和住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洪**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郭*于1988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1990年10月生男孩洪**。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居住在三亚市进修学校。1993年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上诉人曾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多方劝解撤诉后,仍未能和好。1999年因上诉人与一女子来往密切,导致夫妻矛盾更加激化。双方已长达8年时间未过夫妻性生活。一、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主张其已绝经多年已无生育能力,且其孩子洪**也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另查,夫妻共同财产有三亚市进修学校房改房一套(证号:三私房字第壹仟陆佰柒拾柒)价款2.4万元;电视机一部、电冰箱一台、照相机一部,陈旧洗衣机一台,睡床三张。 以上事实有一审卷宗证据材料,二审庭审笔录佐证,具有证明效力,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郭*虽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儿子。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性格、爱好一兴趣等不谐调,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事后又不能相互谅解,导致夫妻长达8年之久不过夫妻性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特别是1999年以来,上诉人与另一名女子密切往来后,夫妻矛盾更激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上诉人诉求与上诉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洪**已年满十二岁,其自愿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考虑到被上诉人系外地引进人才,在三亚无亲无故,从照顾妇女及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一套,分给被上诉人所有,较为妥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雷 俐
审判员 马 强
代理审判员 孙惠文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志鹏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
上一篇文章: 管苏萱诉许世忠离婚纠纷案
下一篇文章: 婚姻案件能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探讨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