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律师信息 | 法网柔情 | 咨询中心 |  繁体版 |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民商法律 >> 婚姻家庭 >> 文章正文
婚姻案件能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探讨           
婚姻案件能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46:05
     一般的离婚案件都是两个人的事,没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先例,但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李某之叔出资购买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输车辆,并以王某的名义入户,该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为李某的叔叔。现王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以该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案件审理中李某承认该车系其叔叔的。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之叔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写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对李某之叔能否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产生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不同意第三人参加到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理由是:婚姻案件是关系到身份关系,有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便有外人参加诉讼来解决案件,如果准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可暂不处理,待离婚案件处理完后,由第三人另案起诉解决。    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话,可准许李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部分庭审即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财产分割部分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财产情况,待财产处理完毕后,李某之叔就要退庭。如果离婚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应准许第三人参加案件的全部庭审。    三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虽然婚姻案件有关身份,但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而此案处理结果对第三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查不清该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而以共同或者个人财产予以分割的话,势必造成第三人利益受损,如果第三人这时才起诉,而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生效,按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有可能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相互矛盾,这时就容易造成错案产生,为了防止这种结果的出现,法院应准许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且不至于因此造成离婚目的实现。    四种意见认为:出现这种情,应中止离婚案件的诉讼,待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的财产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笔者意见认可第三种观点,只要是民事案件就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虽然有其特殊之处,但也不例外。    李老铁 徐红展 赵宇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772.ht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腾讯QQ 王码五笔 PPLive 更多...

    合 作 伙 伴

    广东法律咨询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久爱小说美好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离婚网
    新公司法中国法律网北京律师联盟深圳律师网广州律师网华律网重庆刑事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律师加盟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073458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