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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撞伤不如撞死”成潜规则           ★★★★
莫让“撞伤不如撞死”成潜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46:46

  四川成都,三天之内,连发两起二次压碾事故,导致两名男孩惨死在无情的车轮下。一时间,这个天府之国,再度成为人们热议之城。

  奔驰轿车倒碾的是一名三岁的男孩,大货车倒碾的是一名七岁的男孩,他们本可存活,但在丧心病狂的司机的操控下,车轮再次从幼嫩的身体碾过,留下惨绝人寰的一幕……

  无论尊贵如奔驰,还是草根如货车,竟然在关键时刻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狠下毒手!可见,“撞伤不如撞死”已成为驾驶人中的一条潜规则。

  很显浅,这条潜规则是建立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撞死赔一次,撞伤赔一辈!这样的算法在社会上广为流传:一般情况下,撞死一个人,赔上二十多万就搞掂了,而且一了百了,而撞伤(特别是撞残)一个人,却要医他一辈,养他一辈,少则几十万,多则不知到底多少是个尽头,而且不知还有多少的麻烦事在等着你!是生是死一瞬间,赔多赔少也是一念间。这样的算法,几乎都已根植在司机的脑海里,成了潜规则,“是经过前辈的摸索得出来的”,被司机一族捧为“金玉良言”。

  在经济利益面前,人的生命是如此的不堪一击,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使然?

  屡屡发生的倒碾事故使我们已经不能单纯咒骂这是一种人性泯灭,因此也不能单纯靠道德品格教育就梦想能减少、杜绝这种恶行。看来,还应该从法律入手,从经济杠杆入手。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潜规则,不能说不是制度的缺陷。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具有正确的导向性,通过法律来引导人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惩罚社会恶俗与不良行为。而交通法规里关于赔偿的条款,就即使是曲解或以讹传讹,都成了肇事司机撞伤人后再去倒车碾死人的催化剂,这样的结果与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完全有违社会良心与正义。这里面,肯定有某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不要再让这样的悲剧重演。比如,对死亡赔偿的计算是否过低,难道失去一条生命的损失程度还比不上失去一条腿严重吗?当死了一个人要赔的比伤了一个人要高得多了的时候,当事人还会那么“笨”吗?还有,对肇事司机是否主观故意这一点要特别注意界定,无意的碰撞是交通肇事,有意的碾压就是故意杀人了,根据刑法,这种故意是要以命相抵的!如果我们不能用法律有效震慑这种主观故意,我们就无法有效阻止这种二次碾压。

  另外, 我们也确实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的驾驶培训和考试制度了。笔试、桩试还有路考,对学员的驾驶道德有过专门培训和考试吗?一本本驾驶证发出去了,一批批新手上路了,这只表明他们的驾驶技术合格,而与驾驶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恐怕都被教者和学者忽略了吧?针对一起起“撞伤不如撞死”的悲剧,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存于人心中的良知的泯灭和道德的沦丧。今年4月4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台州市黄岩区双江丹桂花苑小区发生了一幕惨剧,64岁的小区居民陈冬香老人散步时,在离小区门口约5米的地方,突然被一辆正在飞快倒车的白色“帕萨特”轿车撞倒,送医院后死亡。小区监控录像清晰地拍摄了“帕萨特”反复碾压老人5次!去年12月27日22时40分许,某市一名司机马英豪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在逆行车道上将被害人撞倒,继续南行约80米,稍作停顿后又驾车调头返回,从被害人的身上辗轧过去,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事故,已经不叫交通事故,而是故意杀人!目前,社会都在拭目以待,如果法律不能对这样的恶行实施严厉的惩处,实不足以平民愤。但从这些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些人已经沦丧到对生命无所敬畏的地步了,难道我们不该进行一次道德品行的大教育吗。

  要根治“二次碾压”,需要双管齐下,一是从相关的法律入手,重新调整赔偿条款和对主观故意者实行最严厉惩处;二是对驾驶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让“敬畏生命”成为他们首要的“明规则”。

  广西玉林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韦绍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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