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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路上违反“交规”就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吗           ★★★★
在上班路上违反“交规”就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4:01:58

  编辑同志:

  本人是一名汽员工,我的嫂子于2002年8月15日早上7时40分左右(8时上班)骑自行车送小孩上学后,直接去单位上班的途中被迎面开来的大货车后部刮伤。经交通部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双方没有确保安全,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各为50%责任。

  在医疗终结后,其向企业提出工伤申报时,企业认为不属工伤(企业未缴工伤保险费)。2003年8月末,本人的哥哥将工伤申报材料报劳动仲裁(由于“非典”及劳动仲裁办公地点搬家等原因,申报时已在事故后1年零几天)。2004年4月,劳动部门按新条例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工伤。经区法院受理认为,由于当时处于“非典”时期,属不可抗拒原因超时效,故要求劳动部门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劳动部门其后对工伤进行受理,但劳动部门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违反治安管理中违反交通管理一条,认为不属工伤。

  按老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在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应算工伤。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即算工伤。同时,由于其未被公安部门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只是违反交通规则,不等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本人认为这种情况应算工伤。

  这种情况是否应算工伤,请给予回复为盼。 

  郭旭明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现在问题的焦点是伤者是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在有关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中,并不是违反“交规”都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违反治安管理”有其特定的内容,即指无证驾驶或机动车辆没有牌照的。函中所说的伤者是骑自行车受伤的,显然并不具备这样的因素。

  因此,认为伤者违反治安管理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伤者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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