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牌号相同牌色不同 无辜车主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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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4: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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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海区和顺镇的姜先生接到禅城区法院传票,称其在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人告上了法庭。这张传票让姜先生感到一头雾水,因为在该事故发生当日,他的车连禅城区都没有去过。
“事故与我无关!”
突然之间成了被告,姜先生感到很冤:“事故在禅城发生的时候,我正开着这辆车,一直都在南海,连禅城都没去过,事故根本与我无关!”
今年7月5日晚上8时左右,李今隆(化名)回家行至禅城区圣堂后街湘满楼地段,被李佳桂(化名)驾驶的粤Y.A0210的中型货车撞伤头、膝等多个部位。
经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佳桂负这次事故的全责,但事故赔偿经两次调解后仍未有结果。
8月20日,李今隆伤愈出院后,将李佳桂、刘融畅和姜先生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就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多元。
肇事司机也纳闷
被告之一,肇事司机李佳桂告诉记者,事发当日,确实是他驾驶的车与李今隆发生碰撞,肇事货车行驶证上的车主是刘融畅。至于另一名被告姜先生,他表示根本就不认识,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让他成了被告。
法院:澄清事实即可
在禅城区法院,记者见到了李今隆状告三人的案卷。其中一份是南海区车管所提供给李今隆律师的协查情况回函。回函显示,车牌号为粤Y.A0210的五菱小客车,1998年11月初次登记,车主是姜先生。
肇事货车的车主刘融畅的车牌号码也是粤Y.A0210,于1994年4月登记的,车型是庆铃中型普通货车。
禅城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见到这宗案件的时候,他们也觉得很奇怪。并说,如果姜先生确实与该事故无关,只要在开庭的时候,到法院进行答辩,澄清事实就可以了。
原告律师:无奈之举
记者联系到李今隆的律师徐先生,徐律师称车管所工作人员当时告诉他,车牌号码粤Y.A0210的车主就是姜先生,至于车牌相同则可能是套牌或假牌。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他们只好把姜先生与李佳桂、刘融畅一起告上了法庭。
车管所:号相同而牌色不同
随后,记者从南海区车管所了解到,姜先生的车是五菱小客车,车牌为蓝牌;而肇事车的车型是庆铃中型普通客车,车牌为黄牌,虽然号码同为粤Y.A0210,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车牌。由于没有搞清楚它们的区别,李今隆和他的律师将姜先生告上了法庭。
珠江时报·蓝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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