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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出台意见 农民工与市民“同命同价”           ★★★
深圳中院出台意见 农民工与市民“同命同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5 18:52:51

  在深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索赔,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指导意见》统一了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万乘律师事务所的赵龙律师认为,深圳外来人口数以千万计,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村户口,每年的交通事故发案率也相当高。以前城乡人口遇交通事故索赔时可谓“同命不同价”,法院的《指导意见》出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让交通事故受害的外来务工人员索赔有“市民待遇”。

  此外,《指导意见》也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即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机动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赔偿权利人不起诉保险公司的,法官应告知其这一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征求其意见。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的张翔律师认为,是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这一点,之前各界的争议性较大,不同法院意见不一。《指导意见》确定了保险公司诉讼主体的存在,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障。比如在肇事者逃跑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赔偿。

  ■具体规定

  须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指导意见》对于当事人提交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指导弱势群体举证,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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