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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生效裁决被强制执行           ★★★★
不执行生效裁决被强制执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5:40:18
    [案情简介]

    申诉方:艾某某,男,30岁,某市毛纺厂司机

    被诉方:某市毛纺厂,被诉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54岁,厂长

    艾某1991年被某市毛纺厂聘为该厂的司机。双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1月25日,艾某在为毛纺厂从外地运送给本厂职工采购的过年用牛羊肉时,途中不幸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伤,艾某也受了伤。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艾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小部分责任。某市毛纺厂根据这一点对艾某作出了扣发二个月工资,并令赔偿2000元的损失费。艾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经毛纺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艾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调查核实,艾某与毛纺厂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后,表现尚可,只是在1992年曾因出车任务分配问题与车队队长发生争吵,后该厂厂长对艾进行了不客观的批评,艾又与厂长吵起来。1994年1月25日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对方的车辆违章超车造成,艾某避让不及而只负小部分责任。艾某在执行公务时,因他人责任发生事故,艾不应负有过错责任。毛纺厂不分清责任原因,也不采取适当的方式,而做出对艾某扣发2个月工资责令赔偿2000元的处理决定。艾某认为是厂领导对他的报复,要求仲裁委员会给予公正的裁决。

    [处理结果]

    根据仲裁庭的调查和交通事故处理单位证明,艾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确实无过错,避让不及时是相对的,故其负有10%的责任,毛纺厂因此扣发艾某2个月的工资、并责令赔偿2000元损失费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毛纺厂撤销扣发艾某2个月工资及责令其赔偿2000元的处理决定。 2.补发艾某2个月的工资。 3.艾某自愿辞职。 4.双方当事人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5.仲裁费由毛纺厂承担。然而,毛纺厂一直拒不履行该调解协议,艾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毛纺厂不仅支付了艾某2个月的工资,还被强制执行支付给艾某在此期间的直接损失和利息,并由毛纺厂承担强制执行费用。

    [案例评析]

    仲裁程序上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书一经双方签字就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若是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或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毛纺厂对依法处理劳动争议认识较差,认为仲裁委员会干涉了企业自主权,对于仲裁程序也不重视,虽经仲裁委员会作了大量说服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缺乏了解,故对已生效的调解书置之不理,以为仲裁委员会对此无可奈何,结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但要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利息,还要承担强制执行费用等等。此例说明,不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同样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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