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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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6: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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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的技校、幼儿园等同类学校的教师是否按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和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如给教师提高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工资增长基金和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市里不另追加工资总额。
三、尚未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如给教师提高工资标准,需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所需资金由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二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一九八七年10月起可以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单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首次受聘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补发工资分两段计算,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补发额按提高前的工资标准计算。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的补发额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计算。
五、企业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同类学校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企业自主决定。
六、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或补贴标准是否提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地方的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等,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执行。
「失效日期」199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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