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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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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6:28:52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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