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律师信息 | 法网柔情 | 咨询中心 |  繁体版 |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民商法律 >> 劳动工伤 >> 文章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6:46:00
0、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11、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12、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证人作证发言(申诉方证人、被诉方证人、第三方证人):

    仲裁员询问证人:

    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申诉方、被诉方、第三人)

    13、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

    三、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由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辩论中如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首席仲裁员则宣布恢复仲裁庭调查;如申诉人追加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处理同前述)

    2、仲裁庭辩论到此结束

    四、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

    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如当事人均愿意调解,可由申诉人先提调解方案,申诉人无成熟调解方案的,也可请被诉人提出,或宣布休庭,在休庭期间,仲裁员也可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

    5、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6、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现在闭庭。如没有当庭裁决的,应为“休庭”。

    五、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1、书记员:查验旁听证、采访证,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2、仲裁员:

    (1)宣布(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诉被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员、书记员)

    (3)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仲裁庭调查:

    (1)申诉人就其申诉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记录)

    (2)被诉人就其答辩书是否有补充?(记录)

    (3)仲裁员开始当庭调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4)举证、质证

    (5)仲裁员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议并认证。(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6)仲裁庭调查结束

    仲裁庭辩论:

    (1)各方当事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2)仲裁庭辩论结束

    仲裁庭调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仲裁庭直接宣布闭庭,各方当事人等候裁决。

    六、书记员: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签字盖章。

上一页  [1]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腾讯QQ 王码五笔 PPLive 更多...

    合 作 伙 伴

    广东法律咨询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久爱小说美好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离婚网
    新公司法中国法律网北京律师联盟深圳律师网广州律师网华律网重庆刑事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律师加盟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073458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