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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6:52:12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

  凡属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或者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家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包括西藏的),由省民政局批准,送四川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所)休养。

  不符合上述入休养院条件或虽然符合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休养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当积极帮助他们回到家里,妥善安置。他们应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本人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每人每月三十斤成品粮供应,在农村统销人口口粮列报;副食品供应,由各地视情况在现行供应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照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定的条件,由市、地、州民政局批准,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我省护理费标准:在三、四类工资区的,每人每月三十六元,四类工资区以上的,每高一类增加一元。

  回农村安置的二等残废军人,在生产队分配的口粮按成品粮折算,每人每月不足二十七斤的,其差额部分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在农村统销人口口粮中列报。粗粮较多的地方,由县粮食部门视当粮源情况,可酌情照顾调换一些细粮。

  已经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也享受上述规定的各项待遇。

  二、关于精神病员的安置

  退伍义务兵中的精神病员,经部队基本治愈和经部队治疗半年以上仍旧不愈,办理退伍手续回地方的,均由原籍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对其中病情较轻的,应分散在家休养,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疾病治疗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其中病情较重需要集中治疗的,由原籍县、市报经省民政局审批,指定省直属复退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所)接收疗养。少数病情特别严重,现有疗养院(所)医疗条件无法接收治疗的,由原籍县、市、民政、卫生部门报经省卫生局批准,指定医院接收治疗。上述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卫生部门负担,生活费由民政部门负担。结算的办法:在民政部门疗养院(所)的,由疗养院(所)按季分别向省卫生局、省民政局结算;在卫生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医院按月向当地卫生、民政部门结算。他们住院(所)期间的吃粮标准,均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三十斤成品粮供应,是城镇人口的,要交足本人原定量,国家补助差额;是农村人口的,如不能按吃粮标准交纳粮票或交纳不足的,由医院、疗养院(所)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凭医院、疗养院(所)持原籍县、市、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补足。

  精神病员治愈出院(所)后,由原籍县、市民政部门分别按照城镇、农村的安置原则妥善安置。

  三、关于慢性病治疗

  带病回乡的退伍义务兵,因病复发需要治疗的,应本着就地、就近治疗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医疗机构负责予以治疗。他们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如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社、队应予帮助解决,社、队无力解决的,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四、关于伤病残战士生产、生活和工作安排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均由原籍县、市民政部门接收,按照我省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和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二、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兵和已经治愈的精神病员,家居城镇,凡能工作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适当工作,所需劳动指标,在下达的城镇复退军人安置指标中解决。接收单位务必热情欢迎,妥善安置,不得借故拒不接收。确实不工作的,应在家休养,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或不定期补助;家居农村的;人民公社应在安排工作和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条件较好的社、队企业,应吸收符合条件的伤病残战士参加。生产、生活确实困难的,由社、队给予优待,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或不定期补助。

  五、关于住房问题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住房,自己有房的应当自己解决;自己确实没有住房和严重缺房的,各地应认真帮助解决。解决的办法:家居城镇的,由房管部门或工作单位安排解决;家居农村确需修建房屋的,应按照个人、集体、国家三结合的原则,由社、队负责帮助修建,所需木材在复退军人专用木材指标内解决;所需建房补助费,由民政部门适当补助。

  六、认真办好交接手续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回到原籍时,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或护送人员办好一切交接手续。对交接中的疑难问题,应同部队或护送人员协商处理。

  七、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

  接受安置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是一项光荣、艰巨的任务。各级革命委员会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吸收民政、计委、财政、卫生、商业、劳动、粮食和人武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及时研究解决接收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承办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人民公社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要一户一户地安置落实。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乐于承担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规定的措施,认真负责、善始善终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地方和人武部门都要认真做好伤病残战士的思想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和党的光荣传统、务农光荣的教育,宣传各项安置政策,使他们自觉地服从革命需要,服从安排,愉快地回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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