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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司法讨薪之困           ★★★★
农民工司法讨薪之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4:55:20

  文/思平

  2007年元旦一过,陈德军代表53名农民工在天津追讨工钱已是第五个年头。无独有偶,在福建省株洲市打工的137名农民工的讨薪官司已经打了六年有余;在乌鲁木齐市打工,代表40多名老乡讨薪的班俊连拿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也已经近四年。其间,他们虽然也都不同程度地获得了帮助和支持,虽然法院的判决也曾让他们吃下“定心丸”,但至今的结果仍是差强人意。当一起打短工的伙伴们算着今年的进项开始谈论何时返乡时,陈德军依然口袋空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农民工的讨薪历程是司法讨薪难的“缩影”,司法讨薪难一方面是维权成本太高,对恶意欠薪者来说,违法成本低,不怕拖欠。农民工要打赢官司,不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还要支付各种费用,以及许多时间。即便打赢了官司,又可能面临“执行难”的窘境,这是“农民工视司法讨薪为畏途”的重要原因。

  据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联合国开发署日前达成协议,由开发署提供资金,支持15个省区市的律师协会设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公益律师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步入专业化轨道。

  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及时立案查处。市建设局、市安监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吉林省监察厅日前也提出,将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类似的做法实质上是提高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违法行为的成本,应该被广泛采用。

  “定心丸”成了“法律白条”?

  班俊连是一名油漆工。2000年11月,他带领40多个乡亲,到乌鲁木齐广汇汇申园小区1号楼工地,与乌鲁木齐市剑锋公司(简称剑锋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这个7层住宅楼3个单元的刷涂料、油漆活。当时,剑锋公司承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开工头3个月,老板给一点生活费,后来不给了……只是表示:”现在没有钱,交工后,保证一分钱都不会少你们的!‘“班俊连说。

  为了能早点交工拿钱回家,40多个老乡春节还在干活。然而,好不容易等到2001年3月工程交工,剑锋公司却只付给了50%的工钱,并让他们离开工地,否则余下50%的工钱,就一分钱都别想拿到!

  经过许多周折,这些农民工查出,剑锋公司幕后老板是乌鲁木齐市建委建管站的工作人员王琪,而建管站是建委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部门之一。乌鲁木齐市建委查实后迅速做出了反应,对当事人予以辞退。然而,班俊连们的故事远未结束。

  2003年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班俊连们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司法讨薪之旅,至今没能拿到应得的薪水。近日,班俊连在接受采访时说:3年多来,为了协助法官执行判决,他一次次地跑房产局、房地产公司和法院,各种开支已花了约1万元,如果算上判决之前的各种费用,至今已经花了约3万元。“我这个账又怎么算呢?”最让班俊连忧愁的是:“我们的工钱要讨到什么时候呢?”

  据新华社记者调查了解,眼下,在乌鲁木齐市有10多个民工班组,虽然已拿到了针对剑锋公司的胜诉判决书,但其中的绝大部分还是一张“法律白条”。

  遭遇“执行之困”的不止乌鲁木齐的班俊连,在株洲市打工的137名农民工同样面临打赢官司却“无薪可讨”的困惑。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1号、2号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在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两幢住宅楼绝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讨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高星光、谢水生等人通过九建公司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九建公司诉和平公司、光明集团工程款纠纷一案。同年8月,因案件超过管理权限被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经株洲市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共225万元(含农民工工资86万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任务,从调解生效起售出的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讨薪农民工遭遇“执行马拉松”

  法院公正的判决让农民工们如同吃下一颗定心丸,殊不知接下来的竟是一场“执行马拉松”。

  班俊连们承接的工程完工不久,剑锋公司便人间“蒸发”:管理人员集体消失,账户空空如也。2003年,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执行局查到新疆啤酒花公司尚欠剑锋公司一些工程款,对此进行了查封。然而,就在班俊连们的“讨薪梦”即将实现时,新疆发生了“啤酒花事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随即冻结了啤酒花公司的相关资产。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执行局表示,考虑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新市区法院此前查封的啤酒花公司资产,无法执行。

  农民工们经过努力查出,广汇汇珅园小区1号楼完工后,建设单位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曾经将5套房子,作为工程款抵押给了剑锋公司。但是,剑锋公司的所有人——王琪夫妇及其妻弟,随即将这5套房子“自愿”转给了一个名叫孙佳的人,而这个孙佳是王琪妻子孙爱玲的妹妹……

  此后,班俊连等人查到的证书表明,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剑锋公司“自愿”转让5套房子,所出具的《房地产转让确认书》的具体时间为2003年4月21日,即在班俊连讨薪案终审判决生效之后,因此,班俊连们认为,这足以表明,剑锋公司是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这些房产进行查封。

  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执行法官答复说,如果要执行这些房产,必须再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剑锋公司转移房产无效,其后,才可以对这些房产实行查封。

  无奈之下,班俊连于2006年8月8日向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剑锋公司此次财产转让无效。

  但是,近日发生了一件颇为“奇怪”的事情: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立案庭反复催促班俊连撤诉,他们称,因为找不到剑锋公司当事人签字,这个案子无法审理。一名法官说:“我们年底不能挂余案,请你赶快来撤诉……过完年,可以重新起诉……”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透露,立案庭的法官要班俊连撤诉,是自己考核的需要。

  同样,在株洲市137名农民工讨薪的案中,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请诉讼保全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随即对光明集团1号、2号住宅楼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农民工们无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已被法院查封的1号、2号住宅楼竟在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开发商廖和平以接近成本价非法变卖。2005年5月,株洲市中院以“九建公司没有提供和平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由,中止了执行。

  面对“讨薪代表”谢水生、高星光、刘汉辉等人的质询,株洲市中院承认2号楼确有24套住房是在法院查封后被非法变卖的。但对于这一明显失察,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办理报建、规划、预售等相关手续,法院查封不动产除了下文书、张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廖和平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对非法变卖查封财产“并不知情”。

  此外,中院认为虽然查封后购房户与和平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但购房户均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实属善意取得”,考虑到“稳定因素”,法院对保全财产不能进行执行拍卖。

  代表湖北53名农民工的陈德军说起讨薪之难也是一声长叹:“我知道官司难打,但没想到会从2003年一直打到2006年,从区法院一直打到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2月,41岁的湖北随州均川镇人陈德军带着52名老乡到天津打工。他们从河南濮阳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管现昌施工队手中,承包了天津铁路信号厂智能电源车间抹灰工程。协议规定工程总价款为12万余元。

  同年9月,事先讲好的劳务费迟迟不能兑现,吃饭成了问题的湖北民工们拒绝再施工,抹灰工程完成大部分后交给了管现昌。除去施工过程中拿到的2万7千余元,管现昌没有再给陈德军等人结账。拿着陈德军打的欠条,老乡们先后离开了天津,陈德军独自一人留下来追讨工钱。

  陈德军找有关监管部门协调,8个月没要到一分钱,最终把希望寄托于法律的公正。

  2003年5月,陈德军向天津河北区法院起诉管现昌,要他给付拖欠的53人劳务费7万余元。

  一审过程中,法院要求陈德军对工程量举证。按天津市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抹灰质量鉴定收费标准,陈德军主张的工程量评估费至少得2.9万元。曾多次给予陈德军无偿帮助的天津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义昌说:“当时陈德军连吃饭都成问题,哪请得起评估公司。”

  2004年8月,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已付劳务费外,判管现昌付给陈德军等53人劳务费共计1.4万余元,其中除陈德军2206.26元外,其余52人多的960多元,最少的3.5元。

  天津市河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副科长张成队,是陈德军一审时的免费辩护律师。他说,其实法院对陈德军已经很照顾了:均川抹灰队没有任何资质,根本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为了帮民工追回工钱,法院想办法帮他以53人集体追索劳务费立了案。至于判决结果,因为当时管现昌不同意陈德军提出的2900建筑平方米抹灰工程量的主张,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要陈德军举证,他放弃了。这样法官有权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裁量。

  但陈德军不服:“一个人就算干一天活儿也不止挣3块5毛钱吧。何况我们干了足有半年多。”

  他开始向上级法院“要公道”。2004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德军说:“二审结束,我也想拿钱回老家算了。可是河北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说必须要所有民工自己到天津来领钱。法院判的一共只有1.4万余元,从我们均川镇到天津,52个人光来回车票钱就要花2.2万多元,怎么拿?”

  天津领不到执行款,湖北均川老家还有52个手持欠条、不时上门要工钱的老乡,陈德军下决心要把官司打下去。

  他先后向天津市检察院一分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申请,结果或是不予立案或被驳回。2005年8月,他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陈德军说:“我心里真着急呀。我们民工时间不值钱,可这样耗也不是个办法:我的申诉天津市高院1年多时间才立了案。我提出的法律质疑,也没人好好给我讲清楚。”

  陈德军保存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通知书,落款位置本是打印的‘四月’字样,又用钢笔改成了7月14日。

  陈德军说:“可我的再审申请是4月才递上去的。为了问清楚,我到一中院找了很多次。后来一位法官让我写书面材料,我写了并要求他们答复,可再也没人管了。没办法我就每天举一个‘冤’字站在法院门口。8月9日,审判监督庭打电话要我去立案再审,10月18日第二次被驳回。按法律规定,终审法院再审只有一次,而我是两次。”

  落实“两个文件”,须举全社会之力

  就在上述三起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06年8月下发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要求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尽快立案、尽快审判、尽快执结。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做法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可是,“两个文件”的落实为何如此之难?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肖卫东2005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1.5亿农民工中,大约有48.1%的人有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正常情况下,一位农民工假如索要1000块钱的拖欠工资,可能要付出3000块钱的维权成本。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政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越来越系统、完备。只是如陈德军、班俊连他们一样,外出打工,企望着衣锦还乡的农民工,在年终岁尾仍不乏因被拖欠了薪水而在异乡徘徊着。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谈敬纯说,对农民工的遭遇和怨气她表示同情和理解。具体到上面提到的137名农民工讨薪的案件,“执行难”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许多现实困难造成“执行不能”。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事实上为了尽快帮农民工讨回工钱,法院曾研究过其他的解决办法,但由于农民工对法院已缺乏信任,至今无法实现。”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秋林认为,此案从一开始就面临许多难解的症结。如和平公司涉嫌虚假注册,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而整个项目运作没有土地、报建、规划、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执行面临巨大困难。“可以说,造成今天的局面,从光明集团、和平公司、九建公司到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都有责任。”吴秋林说,“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法院。”

  天津市公民代理人于志宏说,陈德军追讨劳务费之所以得不偿失,又衍生出后来多个上诉、申诉以至于陷进法律程序中没完没了,这些和一审时没有很好分配举证责任有关系。“谁主张谁举证”,当时陈德军无力举证,法官自行裁量,表面看无懈可击。可是建筑工地的特殊性在于,一方是没有法律知识、经济能力的农民工,另一方是建筑承包商,双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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