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司法讨薪之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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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4: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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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公布的证据规则“在一起案件中,法庭要考虑到双方的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定,法院完全可以让不同意陈德军主张的承包商来举证。如果这样做,很可能会是不同的结果。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张雪筠助理研究员说,近年来,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越来越系统、完备。但要真正施惠于农民工,具体每个个案如何操作、落实很关键。正是由于目前农民工讨工钱时“农民工主张就得农民工举证”、“设置绿色通道却并不公告也不使用”等,使得农民工真的有诉求时,面前是一道道障碍。
“尽管消除城乡差别是长期的工作,但各有关部门应在现有条件下做出切实努力。”张雪筠说。
她表示,现在各部门在宣传时都很注重强调农民工享有哪些权利,但是,以农民工的实际能力,这些权利几乎不可能实现。现在应该改变简单告诉农民工“你有哪些权利”的做法,更多地宣传“该怎么做才能维权”。
“无论如何,事后维权不如从开始就降低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可能。”张雪筠强调,“农民工流入、流出地政府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一方面,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尽快探索农民工工会等有效组织化方式,由工会承担起与资方、政府沟通的角色,降低农民工被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时,往往忽视农民工流出地政府的责任。”
“社会转型期农民工的心理抚慰也不容忽视。”张雪筠解释说,现在农民工工资拖欠已清欠了不少,但还是有很多人不满。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为忽视了他们心理上对公正的需求,对此,应该有部门进行研究和探索。
真正落实“两个文件”,在加强法律的执行监督之外,举全社会之力也是当务之急。
摘自《检察风云》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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