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领女性质疑用人单位不讲“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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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5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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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6
文汇网12月14日消息 王小姐来电反映,她在与某银行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该银行负责人要求她在工作的前3年内不得怀孕。王小姐认为,虽然现在提倡晚婚晚育,但被要求在工作的前几年不得怀孕毕竟与自愿不怀孕是两回事,她觉得很不理解。
记者调查:怀孕被规定年限
接到王小姐的投诉后,记者就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目前,确实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有一些附带的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女职员在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抚养子女需离岗,影响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工作单位的成本支出。而据一些业内人士透露,银行系统内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有些公司虽未对此作硬性的规定,但一旦怀孕的女职员由于生育而离岗,她的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使得大部分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
职场女性:限制条件颇烦人
由于这一苛刻条件的限制,一些年轻女性在求职时不得不慎重考虑。
李小姐于2004年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回到四川以后,她找了一份在银行的工作,但在签署就业协议的时候,发现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工作的前两年不得怀孕。她再三考虑后,还是放弃了这份工作。与李小姐有着同样遭遇的王小姐说,她一直认为应该先立业再成家,晚婚晚育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工作合同里有这一条规定,她觉得很不理解。
对于这种“×年内不得怀孕”的规定,也有不少人持赞成态度。在某外企工作的孙小姐说,她今年刚走出学校,现在最想做的就是做好自己的工作,其他的事情还没有想太多。对于这一规定,她说:“这可能对那些已经结婚的年轻女性来说影响较大。”
省妇联:法律上属无效规定
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硬性规定,即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是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求职者可向长沙市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录入:郑维民律师 责任编辑:郑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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