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律师信息 | 法网柔情 | 咨询中心 |  繁体版 |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民商法律 >> 劳动工伤 >> 文章正文
劳动者维权利器           
劳动者维权利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55:3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21     

——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君临
 
  由于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拖欠工资、加班超时、不按规定发放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前中国出台首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121日正式实施的该条例,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被称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的“尚方宝剑”。
 
   
专家表示,条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针对劳动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设置相关条款,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劳动者的维权问题。条例的实施,劳动者有望拥有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拖欠工资双倍赔偿
 
   
继续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要付出双倍的赔偿,并要将把这笔赔偿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赔偿额是应付额的50%1倍。即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将被处以罚款。
 
 
   
保护女工未成年工
 
   
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得更为详细。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或冷水作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反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
 
 
   
瞒报工资罚款三倍
 
   
为防止一些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条例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两种投诉不予受理
 
   
条例明确区分了举报和投诉两种情况,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两种投诉:一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二是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同时,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文章录入:郑维民律师    责任编辑:郑维民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腾讯QQ 王码五笔 PPLive 更多...

    合 作 伙 伴

    广东法律咨询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久爱小说美好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离婚网
    新公司法中国法律网北京律师联盟深圳律师网广州律师网华律网重庆刑事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律师加盟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073458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