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没加班费没节假日,每天工作12小时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芦帅)工作数年,不但每周加班32小时,还没有加班费和节假日,更是连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都没有。无奈之下,广州市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的15名员工将东家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越秀法院审理。
今年35岁的张先生来自四川,是广州市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咪表监督员。自2004年7月入职第一天,张先生就被要求交了500元的培训费押金,至今没有退还。张先生每天在公司工作12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连春节都没有休息。入职以来,单位从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买过社保。
公司里40多名咪表监督员都和张先生一样的命运。大家都从没拿过加班费,每月工资只有1000余元。
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员工们拿着《劳动合同法》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可单位仍然拒绝。2008年5月,40多名咪表监督员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8年7月,仲裁委员会认定了员工们所说的事实,裁决公司退还押金和赔付双倍工资。但认为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费已超过60天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事后,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解下,一部分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公司补偿员工每个月400元,补偿金最高计算期限是24个月。但协议同时规定,签订协议后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提起劳动争议。这样算下来,张先生能拿到的补偿只有9600元。
公司有部分员工签了协议,回到了工作岗位。剩下的22名员工认为补偿太少,又不服仲裁,决定继续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又有7名员工因和公司达成协议而撤诉。越秀法院将剩下的15件案子合并审理。15名员工合计索赔额达120万余元。
■庭审现场
焦点一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昨日庭上争论最激烈的焦点是这批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原告律师出示了员工的工作证和培训证,上面均盖有公司的公章。单位出账单上,摘要一栏写着“工资”而非“劳务费”等其他名称,原告方认为这些都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
而被告律师辩称,“电子泊车的现场管理属于一种临时性、政策性的灵活就业。员工都是临时的,公司与其只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法官并不认同被告律师的说法,当庭表示被告方的说法不足以证明两者是劳务关系。
焦点二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由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因此,被告方主张员工要求加班费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并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说法。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