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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恶意规避签无期限合同行为无效           ★★★
广东新规:恶意规避签无期限合同行为无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2 2:24:45

  记者7月7日从有关单位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日起正式在全省实施。

  据了解,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去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六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有关方面介绍,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正式实施后,广东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加快,特别是5月1日随着劳动仲裁取消收费、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等新规定的实施,劳动争议处理面临更加严峻形势。另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

  为应对广东省劳动争议处理出现的上述严峻形势,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近日,省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广东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办案参照。

  另据了解,此次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均作了具体规范,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重点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广东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该《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为劳动者提起和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继续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制度和诉讼保全制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利益,促进企业发展,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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