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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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0 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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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上一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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