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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十二乐坊”著作权起纷争 杰盛公司败诉           
“女子十二乐坊”著作权起纷争 杰盛公司败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01:11

    当红民乐演奏组合“女子十二乐坊”专辑的国内外发行公司日本普拉提亚株式会社与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互告对方侵犯知识产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杰盛公司所发行专辑中的《自由》、《奇迹》MTV未经授权,构成侵权,被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计人民币6万元。

    2003年4月1日,普拉提亚株式会社与“女子十二乐坊”的经纪公司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制作“女子十二乐坊”演奏专辑签订了《专属合同书》。同年5月14日,星碟公司又与杰盛公司签订协议,自称拥有相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权,并将之转让给杰盛公司。7月24日,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将包含15首乐曲和2首MTV的专辑制作完成后,在日本出版发行了专辑《女子十二乐坊: Beautiful Energy》(CD+DVD)。杰盛公司则在国内发行了《东京爱情故事——女子十二乐坊》(CD+DVD)、《女子十二乐坊——日本销量冠军碟》(CD+DVD)、《自由——女子十二乐坊》DVD。

    普拉提亚株式会社认为,杰盛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遂告上法庭;而杰盛公司则进行反诉,要求确认系争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归其所有,并要求普拉提亚株式会社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追加了星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和星碟公司均确认,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在制作完成后将母带交给星碟公司,并同意杰盛公司在国内发行使用。杰盛公司和星碟公司亦确认,《东京爱情故事——女子十二乐坊》(CD+DVD)所使用的母带由星碟公司提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相关规定,原告虽为日本法人,但其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仍受中国法律保护。

    涉案专辑中的两首MTV根据其制作特征分别应当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普拉提亚株式会社与星碟公司的《专属合同书》及双方就专辑制作过程的共同陈述表明,上述作品和制品的权利应当归属于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因星碟公司与杰盛公司的协议在后,故杰盛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获得录音制作者权。因普拉提亚株式会社对杰盛公司经星碟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发行15首录音制品的行为当庭予以认可,故杰盛公司为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但杰盛公司发行2首MTV的行为并未得到授权,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犯。

    此案一审判决后,杰盛公司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新华网·杨金志 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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