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进军诉杨凡、崔麟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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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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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终字第9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进军,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干事,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稻香西里1号楼1210号。
委托代理人朱赤汇,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凡,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武警8号楼0106号。
委托代理人杨光,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明,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麟,男,回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住北京市宣武区滨河里27楼24号。
委托代理人杨光,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进军、上诉人杨凡、崔麟因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的(2003)海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10月14日和200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俞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赤汇,上诉人杨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朱江明,上诉人崔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孙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关于《中国特警》剧本二稿(简称剧本二稿)的著作权。根据俞进军与杨凡、崔麟订立的合同可以确认双方是委托创作关系,因为三人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故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俞进军。从俞进军提供的证据看,俞进军是剧本的持有者,商借函能够证明俞进军在固定的时间和场所内从事了二稿的写作,证人证言能够补充证明俞进军完成二稿创作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作为剧本的约定作者,俞进军提供了创作时间、创作剧本的证据,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杨凡、崔麟如有异议应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杨凡、崔麟提举了创作剧本二稿的参与人和创作过程,与俞进军主张的写作时间没有先后之别,但杨凡、崔麟的证据不能推翻俞进军的主张。此外,俞进军与杨凡、崔麟均认为2002年8月2日俞进军声明放弃的著作权是针对俞进军写作的所有剧本,这说明杨凡、崔麟还是认可俞进军写作的内容不仅仅是剧本一稿。重德公司向俞进军支付了8万元,放弃声明里也明确提到8万元不退,可以证明剧本二稿不可能与俞进军无关。故剧本二稿为俞进军创作的可信度较高。二、关于胁迫。俞进军主张其系在胁迫之下签署了放弃剧本著作权的声明,但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三、关于放弃声明。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俞进军采用放弃的形式处理《中国特警》剧本著作权的财产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俞进军与杨凡、崔麟设立了有关剧本的合作协议,与重德公司订立了摄制权转让协议,两份协议都为俞进军设立了合同义务,受合作协议的制约,俞进军必须允许三人共同认可的合作方以拍摄电视剧的方式使用其剧本,受后一份协议的制约,尤其在重德公司已付对价的情况下,俞进军也须保证重德公司取得剧本的拍摄权,因此,俞进军在放弃声明里不应侵犯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从俞进军交给杨凡、崔麟放弃声明、重德公司同意杨凡、崔麟代替俞进军重新签订合同的事实看俞进军没有违反协议,重德公司同意俞进军与其解除合同的声明,俞进军放弃的财产权也有意归属了杨凡、崔麟。杨凡、崔麟作为使用剧本的共有人,对剧本享有拍摄权,故其先占的事实既符合共有人的法律规定,也符合取得无主物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则,故对俞进军的主张不予以支持。剧本的精神权利与人的身份有关,具有不可转让和不得放弃的特点,故放弃署名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应予以支持。剧本属于精神权利受限的作品。影视作品需要巨额的投资和多方主体的合作才能完成,为促使剧本最后能够变成影视作品,作者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不应阻碍影视作品的完成。俞进军在诉讼中对杨凡、崔麟的修改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其同意杨凡、崔麟将其作品修改直至拍成电视剧,但这种使用仅限于为拍摄影视作品使用,并不能解释为包括杨凡、崔麟在内的第三人可以以拍摄之外的方式使用。所谓“放弃署名权”,只能解释为作者同意不署名,而不意味着他人在其作品上有权署名。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俞进军为《中国特警》(暂定名)剧本的作者,享有该剧本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一审宣判后,俞进军、杨凡、崔麟均不服上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俞进军上诉称:俞进军系在杨凡、崔麟对其进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放弃《中国特警》剧本著作权声明的,该声明违背了俞进军的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俞进军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俞进军享有电视剧《中国特警》剧本全部著作权。
杨凡、崔麟上诉称:2001年3月,杨凡、崔麟与俞进军签订合作创作合同,开始合作创作《中国特警》剧本。创作主要由杨凡口述,由崔麟创作部分内容或将杨凡口述的内容用文字剧本的方式表现出来,俞进军主要负责记录。之后,由俞进军执笔完成的剧本故事梗概质量很差。2001年6月5日,在杨凡、崔麟不知情的情况下,俞进军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简称制片分公司)签订了“版权购买合同书”。但俞进军完成的剧本一稿未通过审读。因俞进军违反了与杨凡、崔麟的协议,故杨凡、崔麟口头通知俞进军解除合作关系。2001年11月,杨凡、崔麟开始与刘壮合作,由刘壮执笔,在其他人的参与下,于2002年1月完成《中国特警》剧本一稿,由杨凡送武警政治部宣传部审读。后经杨凡、崔麟等人多次修改,完成剧本六稿。本案争议的剧本并非俞进军创作完成,其不应享有著作权。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驳回俞进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俞进军创作的《中国特警》剧本一稿。
2000年北京电影制片厂(后更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提出了筹拍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的可行性报告,策划为:杨凡、崔麟、高敏茹。2000年11月21日,北京电影制片厂提出了拍摄方案。同时,致函武警总部,希望得到武警总部的支持,并报送了电视剧的策划书、拍摄方案、可行性报告。
杨凡、崔麟因工作忙,且不会使用电脑,欲寻一人执笔创作《中国特警》剧本。此间遇到俞进军,因俞进军称擅长文学创作,又对杨凡、崔麟关于《中国特警》的创意和素材感兴趣,故三人决定合作。2001年3月28日,俞进军与杨凡、崔麟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杨凡、俞进军、崔麟三人本着精诚团结,互惠互利,保证各自基本利益前提下,共同合作,策划并创作二十集连续剧《中国特警》。并约定剧本作者为俞进军,杨凡出任男主角,崔麟出任主线贯穿人物角色,三人均为策划人。保证俞进军创作费每集人民币一万元。不论与任何方合作,三人都共同遵守上述原则,同进同退,一荣均荣,一辱均辱。
经杨凡、崔麟介绍,俞进军结识了制片分公司的制片人高敏茹。2001年6月5日,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合同书,约定制片分公司在3年内享有对俞进军的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暂定名)》剧本进行创作、改编、审定及拍摄的权利,制片分公司支付俞进军创作版权费,每集8000元,按三期支付。创作前支付20%,完成10集支付30%,全部完成后再支付50%。签约后,俞进军执笔,创作完成了剧本一稿,制片分公司送武警总部审读,并先后支付俞进军稿酬8万元。2001年12月6日,武警总部电视艺术中心副主任丁临一出具了审读意见,指出了剧本的不足,认为该剧本尚需较大内容的修改。
经杨凡、崔麟介绍,俞进军结识了重德公司经理邓锦雄。杨凡、崔麟称,其并不知道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约的情况,其是在重德公司表示愿意投资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后,电话通知高敏茹时,才得知俞进军已私自与制片分公司订立了合同。杨凡、崔麟认为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订立合同时,剧本尚未完成,故俞进军出卖的是杨凡、崔麟的创意和素材。因俞进军违反了三人协议,杨凡、崔麟遂通知俞进军,解除与俞进军的合作关系。杨凡、崔麟并将该情况通知了高敏茹,高敏茹遂决定与俞进军解除合同。
2001年12月17日,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订了解除原“剧本《中国特警》版权购买合同书”的协议。次日,俞进军与海南重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重德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合同书,约定俞进军将《中国特警》(暂定名)的(电视、影视)剧本的创作、改编、审定及拍摄权出售给重德公司。重德公司支付给制片分公司8万元版权费。俞进军于2001年12月17日出具受到重德公司稿酬8万元的收条。杨凡、崔麟称,俞进军系在杨凡、崔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重德公司签约的。杨凡、崔麟认为俞进军与制片分公司签约出售的是其剧本一稿,而一稿只是由俞进军执笔,其创作素材、情节构思均是杨凡、崔麟口述给俞进军的,因此一稿是合作作品,俞进军不应独自享有制片分公司支付的8万元稿酬。
上述事实有可行性报告、拍摄方案、策划书、信函、高敏茹证言、合同、剧本一稿、审读意见、收款收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关于俞进军签署的放弃声明。
2002年8月2日,俞进军签署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俞进军于2001年12月18日与重德公司签订的《中国特警》“版权购买合同书”声明作废。有关20集电视连续剧《中国特警》的版权归属问题与本人无关。并由此而派生出的一切副产品(包括出书、音像制品等)均与本人无关。本人俞进军特与重德公司郑重声明:放弃《中国特警》版权所有权,及署名权,并保留重德公司给付的80 000元稿酬所有权(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
俞进军提出,该声明系在杨凡、崔麟的威胁下被迫签署的,并提供了李晓强的证言和律师的调查笔录,以及律师与武警总部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凤一飞的谈话笔录用以证明该主张。
李晓强在2003年1月17日出具的证言中称:俞进军与杨凡、崔麟在李晓强的房间谈话大约40分钟左右,其当时并不在现场。在2003年1月17日俞进军的委托代理人所做调查笔录中,李晓强的陈述与前述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提到听俞进军说受到杨凡等的威胁,签署了声明。在2003年1月24日俞进军的委托代理人所做调查笔录中,李晓强称2002年8月2日,杨凡让李晓强约俞进军到李晓强宿舍。俞进军进门后,杨凡和崔麟将带来的协议让俞进军签字,俞进军不签,杨凡大骂俞进军,并向俞进军挥拳,俞进军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字了。同日,李晓强又出具了一份证言,内容与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基本一致。2003年3月5日,一审法院对李晓强进行了询问,其陈述与2002年8月2日的证言基本一致。在俞进军的委托代理人与凤一飞的谈话笔录中,凤一飞陈述称,俞进军事后曾向其反映受到杨凡威胁的情况。凤一飞同时还陈述相信此事是真的,但没有进行调查。其他证人,只是表述听到了俞进军在事后的陈述,并没有亲自经历发生在房间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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