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
|
|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11:10  |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在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中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为准确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条例第五条中的“表演”解释如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立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立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 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QQ:434995529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文章: 光明日报涉嫌剽窃《世界问题报告》
下一篇文章: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