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律师信息 | 关于本站 | 法网柔情 | 咨询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民商法律 >> 知识产权 >> 商标 >> 文章正文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11:10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在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中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为准确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条例第五条中的“表演”解释如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立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立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
  
  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QQ:434995529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
    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
    成大MP3事件相关著作权法
    从“入世”及法学研究角
    著作权法条文中的冲突与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更多...
    常用软件 WinRAR RealPlayer 腾讯QQ 迅雷 Media Player 千千静听 百度搜霸 王码五笔 PPLive 傲游 更多...

    合作伙伴

    广东法律咨询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久爱小说美好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
    离婚网北京律师联盟广州律师网华律网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中文版式 广东律师网 保留相关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复制使用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