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17:44  |
月以后,该社仍继续大量出版《围城》汇校本,数量达8万册之多。四川文艺出版社还在《围城》汇校本的征订单上和正式出版的9万册《围城》汇校本的封面上将“汇校本”原字样去掉,而在另外3万册书上印上“汇校本”字样。该社在出版和发行过程中的这些行为,足以说明其是以《围城》汇校本的形式出版《围城》。该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构成对人民文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两上诉人应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五)项和第46条第(三)项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对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基本清楚,但是对《围城》汇校精装本的部分定价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民法通则是我国规范民事行为的准则,一审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著作权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在我国施行,对于发生于著作权法施行后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专门法判处,更为适当。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判决:
一、维持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变更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钱钟书损失人民币87840元。
三、维持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四、变更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损失人民币109800元。
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924元,由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承担。
上一页 [1] [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
上一篇文章: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下一篇文章: 搜狐网未经作者许可转载文章构成侵权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