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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17:44
月以后,该社仍继续大量出版《围城》汇校本,数量达8万册之多。四川文艺出版社还在《围城》汇校本的征订单上和正式出版的9万册《围城》汇校本的封面上将“汇校本”原字样去掉,而在另外3万册书上印上“汇校本”字样。该社在出版和发行过程中的这些行为,足以说明其是以《围城》汇校本的形式出版《围城》。该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构成对人民文学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害。两上诉人应依照著作权法第45条第(五)项和第46条第(三)项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对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基本清楚,但是对《围城》汇校精装本的部分定价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民法通则是我国规范民事行为的准则,一审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著作权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无不当。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在我国施行,对于发生于著作权法施行后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专门法判处,更为适当。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判决:

  一、维持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变更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钱钟书损失人民币87840元。

  三、维持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四、变更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损失人民币109800元。

  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924元,由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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