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东生等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合理使用限度翻印其作品供教学使用侵犯著作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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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18:07  |
有销售营利性质,而成为一种出版发行行为,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合理使用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量”的条件就无关紧要了,复制行为即应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所以,本案对被告复制原告作品300册,以超过成本价的价格提供给在校学生和老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出版发行行为,其他因素可以不必考虑。
另外,在程序上需明确一个问题,即自考分院是被告长沙交通学院的内部二级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转承责任的理论,自考分院是行为人,长沙交通学院是责任人,自考分院即不应成为本案任何意义上的当事人。本案判决理由及其结果也反映了转承责任理论的要求,由长沙交通学院对原告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样,自考分院是不应列为本案第三人的。本案将自考分院列为第三人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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