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逸飞诉大一公司等擅自加印其作品挂历侵犯著作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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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8 5:18:11  |
作权人负有著作权法律关系义务的人。大一公司如果是自己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则对著作权人负有取得许可的义务,否则即为侵犯著作权人使用许可权的侵权行为;但大一公司在本案中仅是居于承揽人的地位,而不是为自己的出版发行行为而印制挂历,其仅对与之有承揽关系的定作人负有承揽合同上的义务,对著作权人的义务是由定作人承担的。因而,认定大一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在事实上应限于其是否在承揽合同以外加印挂历并自行发行销售、赠送,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实,即应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侵权诉讼请求。同理,陈云龙与中图公司有印制挂历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对中图公司负责,中图公司对原告负责。从本案事实来看,陈云龙代理中图公司向大一公司订作的19900本挂历,无论中图公司事先的主观想法如何,中图公司事实上是依19900本挂历数与大一公司及陈云龙结算的,即认可了陈云龙的代理后果,中图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即应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风险责任。据此,原告与中图公司合同约定的印量是15000本,中图公司实际接受的印制发行量是19900本,是中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侵权。在这里,陈云龙作为代理人是否应当负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法律上虽然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是基本条件,但一方面代为寻找承揽人的行为及印刷承揽行为本身并不属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看受托人有无审查委托人是否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义务,显然,陈云龙作为一般公民是没有这种义务的。因此,陈云龙虽有销售超印的挂历的行为存在,但因中图公司认可了全部印数及按此全部印数承担了全部印刷费用,并向陈云龙收回了应收款,故陈云龙的行为均应视为是中图公司的行为,包括授权的、追认的和默认的在内,陈云龙既无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独立责任,也无与中图公司一起的连带责任。
由此,本案实体责任应由中图公司单独承担,原告对大一公司和陈云龙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基于法院应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审判案件的原则,原告未在本案中对中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即应直接驳回原告对大一公司和陈云龙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否再诉中图公司由其自行权衡,不必追加中图公司和世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中图公司和世图公司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显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性质。但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其参与的一方当事人的依附性来论,该第三人在诉讼利益上与所参与的一方当事人一致,应支持该当事人,从而该当事人胜诉,该第三人没有责任;该当事人败诉,该第三人负有替代履行的责任。在本案中,中图公司显然与大一公司及陈云龙之间没有一致的诉讼利益,两被告胜诉不等于中图公司没有责任;两被告败诉,中图公司可免除责任。这是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依附性特征的。在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该第三人应是与不参与的一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律关系的,只通过与其参与的一方与不参与的一方发生间接事实关系。在本案中,中图公司与原告有法律关系,大一公司及陈云龙与原告只有间接事实关系,即如原告诉中图公司,大一公司及陈云龙应作为依附于中图公司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该诉讼。据此,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要求上,中图公司(也包括世图公司),也是不应当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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