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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等8家企业侵犯“F1”商标被判共同赔偿14万元           ★★★
新世界等8家企业侵犯“F1”商标被判共同赔偿14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10:05

  因侵犯了著名一级方程式赛车“F1 Formula 1”(简称“F1”)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华硕时装有限公司等3家经销商、广州金名服装公司等3家生产商以及北京新世界商场等3家销售商于近日经市二中院判决停止侵权,并一起赔偿商标的被许可人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

  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诉称,他们经“F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授权,可以使用其相关知识产权并具体实施在全球范围内关于F1系列商标的维权事宜。2004年以来,上海华硕公司等服装经销商未经许可,使用了与“F1”系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在互联网上征召服装销售代理商,并在该招商信息中使用“F1 jeans”字样。在描述“FI jeans”品牌时在网页中突出使用“F1”,侵犯了他们的相关权利。广州金名服装公司等生产商生产了带有“F1 jeans”标识的服装,新世界商场等销售商在其店内设立服装销售专柜,销售带有该标识的服装,也侵犯了他们的相关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9个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9家被告公司分别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服装,与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的“F1 Formula 1”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为同类商品。被控侵权服装及其标识和外包装袋、相关网页宣传中所使用的“F1”、“F.one”以及“F1 jeans”等标识与该注册商标相比,突出部分“F1”基本相同,虽然“F1 jeans”标识中多了“jeans”一词,但该词属于通用词汇,且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常常突出其中的“F1”,因此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涉案“F1 Formula 1”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法院认定,涉案服装及相关宣传中所使用的标识侵犯了“F1 Formula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标识。最终,法院判决9家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的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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