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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春”网络域名侵权案一审判决           ★★★
“景阳春”网络域名侵权案一审判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11:21

  近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候珊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白酒上的第254644号“景阳春”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侯珊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因特网上使用“www.景阳春.net”。

  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景阳春”酒的商标注册人。多年来,“景阳春”酒先后荣获轻工业优秀出口产品银质奖,首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银奖,首届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金奖,最受消费者信赖的山东产品,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山东省白酒行业十大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优质产品,山东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自2000年起对与“景阳春”相类似的商标名称、相关公众对景阳春产品的通用语、图形等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上对“景阳春”商标及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和发布广告,2003至2005三年投入广告等各类费用达3500万元,景阳春系列酒及其广告词“难舍最后一滴,景芝景阳春酒”已家喻户晓。

  被告侯珊城于2006年3月12日注册了“www.景阳春.net”这一域名,且以此域名制作了一个网站,用以经销各种系列日用百货商品,并进行厂家代理、专卖服务,进行商业营利活动。

  关于原告的“景阳春”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潍坊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景阳春”商标自1973年开始使用,1986年由原告前身山东景芝酒厂获得商标专用权,并于1996年及2006年两次续展使用,注册使用时间已达20年,且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原告投入数千万元连续在全国各地的电视、报纸上进行了宣传和广告发布,使相关公众对“景阳春”注册商标有了广泛深入的了解。“景阳春”系列产品自2003-2005年销售收入已达76415万元,销售地区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并远销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原告的“景阳春”白酒自1973年以来,获得山东省和全国性奖励或荣誉近百项,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原告的第254644号“景阳春”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关于被告使用的“www.景阳春.net”这一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景阳春”商标专用权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域名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对其注册的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网·王宝成 雷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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