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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小肥羊”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18:55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小肥羊”涮羊肉是公众熟知的涮羊肉知名品牌,许多商家假冒“小肥羊”名义经营获利。为此,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侵犯“小肥羊”注册商标权为由在法院提起一系列民事侵权诉讼。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该系列诉讼案中首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3年6月26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华程科贸公司在其生产的“小肥羊火锅汤料”包装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并在产品介绍中告知消费者“食用时无须小料”,足以造成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起来,或是与小肥羊餐饮公司形成特定的联想,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对习惯叫法的正常使用,而是利用了小肥羊餐饮公司餐饮服务的知名度。因此,华程科贸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客观上造成了其与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的混同,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小肥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3年11月28日,一中院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内蒙古华程科贸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依法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依法限期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执行登报声明及赔偿损失。一中院依据生效判决将判决内容在《经济日报》上予以强制登报公告,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肥羊王”注册商标予以冻结。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迫于法院强制措施的压力,与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209205.50元。目前,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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