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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商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21:33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根据《商标法》规定,我国的商标种类主要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可能是一个单词、字母、图形或是它们的组合,包括图画、符号等平面形象,我国现行商标法尚未将立体形象列入保护范围。商标的标识还应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辨认,消费者可以据此把该商标标示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商标标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商标注册保护制度通过授予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来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独占权,或者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来实现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但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商标的保护期限,续展注册没有次数的限制。

  一、下列文字和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以及我国勋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微记、名称,“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

  (2)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

  (3)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三、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3、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5、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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