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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驰名商标           ★★★
正说驰名商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22:51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有关商标的问题备受人们关注,特别是驰名商标更是热门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涌动着“争创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热潮,一些企业对如何“争创”、如何“认定”给予了极大的热情,甚至到了费尽心思、绞尽脑汁的地步。这从一个角度上反映出企业对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高度重视,积极寻求给商标专用权以更大保护的强烈愿望。但也应看到,企业普遍对“驰名商标”存在模糊与错误的认识,乃至走进了误区。错误的理解导致了错误的努力方向,因此有必要对驰名商标问题依法进行正说与纠偏。

  其实,驰名商标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的品牌。驰名商标不是自我吹嘘、自我标榜出来的,也不取决于认定机关认定,而在于市场和消费者对其的认知程度。在我们的生活中,海尔、茅台不能不说是我们民族的骄傲,这些品牌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世界性的品牌可口可乐、耐克、索尼更是市场的霸主,说它们驰名,市场和消费者都会投赞成票。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基础上,对优秀品牌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例外和扩大。驰名商标不是政府机关授予的什么称号,什么荣誉,更不是进行垄断的工具。据笔者了解,一些企业热衷于驰名商标的获得,是错把法律上的“驰名”当做世俗的评比了。以为一旦获得,就一劳永逸地占据了市场制高点,无往而不胜了;还有的把驰名商标作为打造市场的武器,把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变成了一种与对手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和手段,“通俗”成了一种荣誉授予。其结果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本来的积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所有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都会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保护,这是立法目的所在。那些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认识有误的企业,应该赶紧走出误区,踏踏实实创出市场公认及消费者真正承认的驰名商标,法律对所有企业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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