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律师信息 | 法网柔情 | 咨询中心 |  繁体版 |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民商法律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文章正文
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 部门利益血拼           ★★★
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 部门利益血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1 20:01:15

  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正在遭到前所未有的抵制。11月21日,广州、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先后发表声明,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本地区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这仅仅是一个开始。随着文化部推行的收费标准同时展开,国家版权局与文化部收费区域势必出现重叠,更大的抵制声音随时会到来。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不仅充分暴露出部门利益之争的白热化,也暴露出由于收费心切而显示出的巨大制度性漏洞。

  卡拉OK版权的收费权到底应该属于谁?有关方面没有明确这一点。按理说,双方应该向上级提出申请,以明确权限,或者双方共同沟通、协商,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共同实施监管。但利益面前,从来都是对手多于朋友,竞争多于合作,双方共享显然没有一人独享来得舒服。为了抢占收费制高点,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咬得很紧,它们各自挟版权以令诸侯,上演了一场争夺收费权的大战,试图通过造成既成事实,将收费权揽入自己怀中。

  于是,我们看到了令人瞠目的一幕。两个公权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竟然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大打出手。双方各自制定了收费标准,制定了收费主体,提出了收费依据。试点工作也几乎同步而行。11月7日,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试点工作在长沙正式启动;11月9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在北京、上海、广州开展试点。当然,两个部门为了避免争斗过于惨烈,正面兵戎相见,不自觉地进行了“势力范围”的划分,这从试点城市的选择上可以清晰地看出来:文化部选择的是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试点城市,而国家版权局选择的是北京、上海、广州。

  问题是,这种状况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因为在同一个国家内部由两个公权力部门就一个议题“各自为政”的局面是不能容忍的。两者的收费区域总有一天会重叠,那么,是否两者同时收费?是否两种收费标准同时运行?果真如此,由此导致的收费重叠必然加重行业负担,由此增加的管理成本与经营成本由谁负担?两个强势行政权力部门就收费权的争夺,撕毁了法律的严肃性,公众该何去何从?

  所谓的收费标准之争,从根源上看,乃是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的一种极端和直观的反映。这种激烈争夺给市场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部分KTV包房价格上涨———经营者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期,已经转变为向消费者转嫁成本的具体行动。随着收费领域的扩大,两部门收费区域的重叠和收费标准的交叉不过是早晚的事,必将引起版权收费的混乱局面,让公权力在国民面前丢人现眼,同时,也会引发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抵制,如此,有可能使卡拉OK版权收费彻底陷入困局。

  目前一些地方文化娱乐业协会的抵制,向对于收费权过于自信的公权力部门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任何以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可能一帆风顺。问题是,这种僵局持续下去,僵局必然变成闹剧,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将置于何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腾讯QQ 王码五笔 PPLive 更多...

    合 作 伙 伴

    广东法律咨询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久爱小说美好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离婚网
    新公司法中国法律网北京律师联盟深圳律师网广州律师网华律网重庆刑事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律师加盟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073458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