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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侵犯名誉权须道歉           
网上侵犯名誉权须道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18:59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6     

因一网名为“咖啡伴侣”的网友在菁华论坛发表了《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帖子,影响了饮食店生意,店主起诉该网站侵犯名誉权。日前,福建漳平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菁华论坛创办者林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起草《致歉声明》,在菁华论坛网站的主页连续固帖一个月,并在福建《闽西日报》刊登一次,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2004年6月24日9点55分49秒,网名为“咖啡伴侣”的网友在菁华论坛网页发表了《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帖子,内容为“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用地沟油来煮食物]望斑竹固定,让更多人看到,这信息来源于闽西日报!”帖子发出,导致原告龙某所经营的“刀削面”饮食店生意持续下降,经济损失惨重。龙某遂将被告林某创办的《菁华论坛》网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时刊登更正文章、消除不良影响,并在《闽西日报》和漳平市广播电视媒体上发表更正和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漳平市法院认为,被告林某2002年3月创办了菁华论坛网页,网名“咖啡伴侣”的网友于2004年6月24日9点55分49秒在该论坛发表了《公布漳平无耻小吃店》的帖子,相关文字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名誉受到损害,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为被告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网名“咖啡伴侣”上帖的IP域址和“咖啡伴侣”的身份,造成了原告无法向直接侵权者行使诉权,因此,被告对原告名誉权受损害应负民事责任。由于“咖啡伴侣”于2004年6月25日就已删除有关小吃店的内容,已经停止侵权,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关证据也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在菁华论坛的网站及《闽西日报》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录入:郑维民律师    责任编辑:郑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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