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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明起实施 律师见嫌犯不能被监听           ★★★
新《律师法》明起实施 律师见嫌犯不能被监听
作者:宋宁华 文章来源:新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 9:14:09

新民网5月31日报道 6月1日,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正式施行。1996年5月颁布《律师法》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新《律师法》的变化能给律师、给百姓带来什么“实惠”?记者请市律师协会有关专家分别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律师拥有提前介入权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这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是很多人对律师最直接的印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1个星期甚至1个月才能被司法机关批准。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解读:“由于易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比如刑讯逼供,因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就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使公民在接受司法部门的讯问时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服务。”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维权委员会主任陈乃蔚在充分肯定该条款立法先进性的同时,也提出了个人观点,“该项制度还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对律师提前介入相关的程序均未做规定,如律师是否需提交提前介入申请书;了解案情时,是否有权了解、复制书面的侦查内容;律师已了解到的但侦查机关尚未查获的有关犯罪事实或证据,其是否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报告等。”

亮点二:增加庭上言论豁免权

“唇枪舌战,激辩真伪”是律师留给人们最直观的印象,但担心法庭辩护的言论是否被法律追究,律师们往往“有所保留”。

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东方大律师翟建认为,国家首次提出律师“豁免权”是一次重大突破,对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了一个平等的舞台,让律师能充分履行职责。

亮点三:取证可借司法强制力

“查阅档案对我们来说有时特别困难。”谈及这方面的经历,多数律师都颇有感触。一位律师到一家医院想查看当事人的病历记录,虽然带齐了证件,可就是进不了医院的档案室,而是被反复“踢皮球”……

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解读: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厉明解释,与“会见权”、“查阅权”相比,在律师司法实践中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关单位常常对律师“闭门谢客”。因此,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律师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去获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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