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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分与合           ★★★
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分与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9:14
词的方式在受诉法院面前实施诉讼行为的程序。“基于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大陆法系国家都将重要诉讼行为的实施放置于能够面对法院和当事人的空间。因此,法国、德国、日本等都建立了所谓”言词辩论期日“制度。所谓”言词辩论期日“,是指法院指定的进行言词辩论的期日。言词辩论期日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中庭审期间。根据辩论原则和言词辩论原则的要求,所有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必须从当事人的言词辩论过程中产生,因此,言词辩论期日也就成为诉讼的核心阶段和过程。言词辩论原则适用于当事人的辩论和证据调查。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也有所谓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与当事人辩论加以区分。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据调查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实务中的证据调查概念有很大的不同。大陆法系的证据调查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进行鉴定、查对文书的真伪、进行勘验。证据调查实际作用是对当事人声明的证据进行核实,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的真实性。

  在德国,对案件的实质审理在“主要期日”里进行。一旦进入“主要期日”也就进入了言词辩论阶段。在“主要期日”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都是属于广义上的辩论行为,包括陈述、提出证据、对争点的辩论。并不将对案件事实的法庭询问和对证据的质证、认证与当事人关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加以区分。

  在法国,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事前程序、辩论程序、合议程序和判决程序。事前程序中,主要是对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为辩论程序作准备。辩论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原告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有关的证据评价,被告的抗辩以及双方之间关于各焦点的辩论都将在该程序中进行。

  在日本,也同样没有将法庭审理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日本所谓的证据调查和法庭的辩论程序都是在专门的期日和场所中进行。在证据凋查的期日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对证据问题进行辩论。而在言词辩论期日里,当事人双方将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也包括对证据的评价问题。我国之所以将法庭审理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也许与误解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调查与事实审中言词辩论有关。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的庭审一般是指在法庭的事实审程序。庭审的过程,就是证据调查和辩论的混合的过程。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为例。在庭审之前,美国民事诉讼有一系列的庭审前的准备性程序,最主要的是证据开示(discover)。证据开示只是当事人双方提出证据,并不涉及证据效力的认定。关于证据是否会被采用,当事人的主张是否会被认可对将在庭审中解决。在庭审程序中,事实提出和关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是交叉或穿插进行的。

  针对我国现行的调查与辩论分立的庭审构造,笔者认为,这种构造过于僵化,硬性地割裂了事实的调查与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辩论的关联性。因此,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与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分立是不妥当的。有必要在今后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调整。改变现行法中法庭凋查与法庭辩论分立的做法。不再将庭审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庭审的主要功能应当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围绕诉讼标的和争点,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主张和理由(有第三人的,也包括第三人对自己主张的陈述)。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辨明案件事实和法理。在庭审的程序方面,仍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进行有关的准备事项。然后进入庭审的实质阶段。关于庭审中的具体方式可有几种:

  其一,首先,是原告陈述,并提出证据。其次,是被告的陈述,并提出证据。然后双方当事人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其二,在当事人双方陈述完以后,当事人双方各自提出证据并予以质证。在提出证据和质证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可以围绕诉讼标的和争点,实施相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在一个案件中可能有若干争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证据、质证以及辩论将围绕各个争点,并按照各个争点的逻辑联系进行,分别对各争点进行调查和辩论。总之,庭审不应当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格式。在设有预备庭或准备庭制度的,在庭审准备阶段就已经将诉讼争点加以整理。因此,无需在庭审中对争点问题进行整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围绕争点进行辩论和质证。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下,还难以推行交叉询问制度,询问只能是法官职权询问的方式,辅以当事人询问。法官在审理中,可随时向当事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询问,经法官同意时,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和对方当事人。法官在庭审中的基本作用主要控制庭审的顺利进行,引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辩论。

  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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