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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光下看律师收费           
在阳光下看律师收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09:59
作者:郑维民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8     

 

目前全国已有上海、福建、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宁夏、湖北、重庆、贵州、江苏、广西等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此看来,制定律师行业收费统一标准是大势所趋。那么如何看待律师收费问题呢?这是一个无法回避也是不需回避的问题。从全国范围制定律师收费标准来看,律师收费将遵循标准公开、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对价合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从律师这一行业的性质来说,律师不是政府官员,国家对于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投资,也不对律师执业承担任何风险,律师需要自己养自己。从收入结构来看,律师服务是高智商的劳动,同时律师又是一种高风险、高成本、高税费、早期高投资(如必须通过统一考试,实习一年等)的职业。当事人只看到律师收了多少费,以为这些钱都进了律师个人腰包,而看不到律师执业的成本。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司司长贾午光认为,在国外,“法律消费”是人们必须的支出。应该引导人们在日常消费中树立“法律消费”的理念,这样会使人们对律师收费和律师收入的认识更加客观。

那么,律师收费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呢?律师收费为什么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标准呢?为什么要制定律师收费标准呢?无法回避的地区经济差异,决定了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为此,国家计委曾在2000年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自行制定律师收费标准。2002年11月20日,上海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新的收费标准,并自12月 1日起实施。在市场化经济时代,律师行业就是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聘请律师就是一个消费行为,当事人就是消费者。当前的律师行业的竞争,从大局来说,大部分律师恪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法律法规的,赢得社会的尊重;但是也存在少数律师欺骗当事人,骗取律师费,及削价盲目竞争等现象。 制定律师收费标准,对规范律师行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作用。除地区经济差别引起律师收费不同外,同是经济发达地区收费标准也有差别,但可以看出,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相差并不大: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方式分计时和计件两种,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同时出台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对计时和计件收费都做了规定,比如,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计件收费中,刑事案件: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元/件:。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五百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25%。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年)》 计时收费: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00-3000元/小时。计件收费: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1、刑事:侦查阶段:2000-5000元,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审判阶段:6000-30000元。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元(含10万):6%,10万-50万元(含):5%,50万-100万元(含):4%,100万-500万元(含):3%,500万-1000万元(含):2%,1000万-5000万元(含):1%,5000万以上:0.5%。

再来看看山西省物价和司法部门联合发布《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标准规定:刑事案件审理起诉阶段以500元至3000元/件标准收费,一审阶段为1000元至6000元/件;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元至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按照财产争议标的额,不高于标准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以人民法院立案时审定的诉讼标的为准进行计算;担任法律顾问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双方协议规定收费。

此外,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律师行业的经营行为,从而避免不正当竞争,有效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律师收费的讨论,实际上是对律师执业环境、执业前景的认知和了解,对建立律师的信誉,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养是有俾益的。今后律师收费的发展方向是怎么样的呢?在中国加入WTO的现在,律师收费制度当然要与国际接轨。国际律师界普遍实行协商收费,从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黄武回答记者提问中可以看出将来律师收费的方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年)》的出台也可以说是一种政府监管的体现。政府是市场程序的规范者,而律师是市场的主体。政府要做的就是规范秩序、惩戒违规。律师服务已经市场化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政府应该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办法还处在摸索过程中。在这个收费管理办法中,我们刻意减弱商业化的东西,提倡一种法律精神。也就是说,无论地方还是全国性由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只是政府监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指导性的,律师收费应该由市场的看不见的手来调整,这需要中国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法治环境才能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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