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律师信息 | 关于本站 | 法网柔情 | 咨询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律师网 >> 法律资讯 >> 刑事法律 >> 理论研究 >> 文章正文
个人悬赏缉凶应当有限制地被允许           
个人悬赏缉凶应当有限制地被允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57:0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8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侦查机关专属行使。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很多人认为,个人悬赏缉凶是私力介入的一种表现,应当依法制止。但是,笔者认为,应该从刑事案件侦查以及警察权力的属性来分析,个人悬赏缉凶应当有限制地被允许。

    在刑事案件中,侵害人可能侵犯数个客体,也可能仅侵犯一个客体,但实际上都侵害了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侵害人与国家制度的关系,侵害人虽是侵犯受害人,实际上他是最终受侵害的社会关系,国家机构有责任通过侦破案件、惩处罪犯来维护好各种受侵害的社会关系。另一是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害,受害人有权对侵害人提出损害赔偿,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侦查机关能否侦破案件,就会决定受害人是否能提起民事赔偿。因此,受害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已受到侵害的损失得到赔偿,受害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案件侦查提供方便,比如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自己寻找侵害人等,这不仅符合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从现代法律理念上讲,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老百姓的授权,警察的权力即是来自公民的委托。那么如何行使这种权力则由法律规定,法律明文赋予的权力国家机关得以行使,反之就是滥用权力;而对公民来讲,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为之,反之就是公民的自由,这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个人不得进行悬赏缉凶,那么公民个人即有权为之。

    但是如果全面允许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则会出现多方面不利因素。一是全面允许个人缉凶,则相当于允许公民个人破案,无形中就鼓励了侦查机关怠于履行义务,降低侦查机关在人民中的威信,使人们受到伤害后只想着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保护,对国家提供的公力保护失去信心,甚至引起正常社会秩序的混乱;二是如果我们提倡这种做法的话,加之侦查机关职能发挥的弱化,那么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则是不公平的,会让他们陷入更加无助的境地;三是个人缉凶,法律上无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侦查起到反作用,如在保密、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许多隐患。

    因此,笔者以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侦查机关如果认为用悬赏的方式可以得到更多的线索,可以尽快破案,就可以登悬赏通告。而侦查机关认为不需悬赏缉凶,但受害人认为需要悬赏缉凶,那么则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个人悬赏缉凶申请,这个申请应包括个人悬赏缉凶的理由、方式和范围,侦查机关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经批准的则可以实施,该缉凶通告须经侦查机关审查并备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瑜蓉)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QQ:434995529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
    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
    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
    王海,是否有权个人悬赏
    孙律师的个人简介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更多...
    常用软件 WinRAR RealPlayer 腾讯QQ 迅雷 Media Player 千千静听 百度搜霸 王码五笔 PPLive 傲游 更多...

    合作伙伴

    广东法律咨询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久爱小说美好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
    离婚网北京律师联盟广州律师网华律网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中文版式 广东律师网 保留相关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复制使用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