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57:05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6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QQ:434995529
或直接到本站咨询论坛发贴咨询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文章: 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下一篇文章: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打一场围剿淫秽色情网站的人民战争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