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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东省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8 1:08:23

关于在公诉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分院: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保证《律师法》在公诉工作中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立法精神。修订后的《律师法》在有些方面作了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一样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一致,符合刑事诉讼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坚决贯彻执行。
    二、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尽快制定在公诉环节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规章制度。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人力、场所、设备、材料保障。要规范律师阅卷、复印案卷材料的时间、程序,规范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程序,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公诉环节依法履行职责。
    三、加强对阅卷、复印场所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案卷材料安全。建立律师身份审核、登记制度。制作案卷流程卡,规范案卷收发工作,加强案卷的检查。律师阅卷、复印应有专人在场。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复印室,阅卷、复印室要设专人监管,可以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切实防止案卷材料丢失、毁损。
    四、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规范案卷材料的移送。在保证律师合法权利和人民法院办案需要的前提下,确实没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可以不复印、不移送,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五、加强捕诉衔接,进一步探索公诉引导侦查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广泛介入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考验。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共享信息,及时交流。进一步探索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提前介入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既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六、加强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防止证据“突袭”。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可能收集到公诉人并不掌握的证据材料。要充分尊重律师,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在听取意见时,可以动员、说服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其所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七、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使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公诉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公诉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分析案件事实以及出庭公诉的能力,积极面对新的挑战。
    八、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拉近了公诉人与律师的距离,各地要切实加强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公诉人自身的免疫力,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本《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的,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
    各地在执行修订后《律师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院公诉一处。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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