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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51:45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且政策性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执行措施,行政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冻结是针对被处罚人的存款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指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人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被处罚人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当事人的帐户内划拨支付。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

  1、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说明要求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2、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就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前者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经产生执行力;后者如行政处罚决定据以处罚当事人的事实是否清楚等。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或违法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3、命令当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经过法院的告诫仍拒不履行,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执持由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此外,在国外的行政处罚法中还规定有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易科,易科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不能执行行政机关先行科处的处罚种类时,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内,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易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出现的较少,只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出现过。易科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采用:(1)被处罚的当事人由客观上的原因无力履行原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给予其他程度上相近的处罚种类。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2)被处罚的当事人由于主观上的原因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内,从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如《奥地利行政罚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判处住宅禁足者,应宣誓保证匆离其住宅,违反誓言时应就其禁足期间执行拘留”。由于易科这一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出现的很少,易科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许多问题还待进一步研究,所以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易科作出规定。

  实行行政执行措施,必然会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这一基本的宪法权利,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行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执行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是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权过程中始终如一必须贯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持必须有其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实行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所以行政机关实行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对于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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