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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有哪几种?           
行政处罚决定有哪几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51:53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这里所说的不同情况,大致有四种: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的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认定当事人确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情节轻重,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决定,需要当场向当事人宣告;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不同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或者经听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结论及时通知当事人。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类案件一般都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经过执法人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者行政机关领导人的集体讨论,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将应当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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