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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52:50
  一、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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