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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上海电子商务法规明显存在悖论           ★★★
人大代表:上海电子商务法规明显存在悖论
作者:曹敏洁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0:07:13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指出,“立法草案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具体条文存在悖论。”

据悉,草案第27条提出,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杨全心认为,现行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冒出了新问题,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解决问题,也没有专门立法的必要。

一切顺利的话,我国第一部以电子商务命名的地方法规年内将在上海诞生。早报记者获悉,目前《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已经通过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已经进入“二审”等候阶段,而该草案一旦通过最后的“三审表决”,便将拥有法律效应。

根据记者拿到的草案全文,目前草案全篇共28条,确立了以促进发展为主线、规范经营为补充作为立法的总体定位,着力在营造环境、推广应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并补充了必要的规范制度。

此外,草案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部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制度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

参与起草草案的一位人士透露,早在2004年,上海市人大便确立了制订电子商务法规的课题,启动了较为长期的调研计划,并交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不过,虽然在今年正式进入审议标志着相关法规有望很快出台,该人士透露,由于在“一审”期间,草案的可操性等引起部分争议,因此该草案可能将在“二审”期间面临一些改动,而进入“二审”后,相关工作也都要依据市人大法工委的工作安排来定。

“整个规定的大方向应该不会有变化,可能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会稍作更改。”该人士这样说。

促进为主规范为辅

“此前广东曾出台过针对电子交易的法规,但是针对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此次起草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是首次。”参与草案起草过程中调查活动的一位企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最初草案的名称以管理为主题,最终成稿时才敲定目前名称——《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

对此,上海市信息委相关人士表示,制订草案,更多的是为了明确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态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道路。

“电子商务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不应该在这个时候给予过多的限制。”该人士这样表示。

企业先行

草案在第三条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述,草案中涉及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

草案明确,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的企业、在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属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

草案中并没有提到关于个人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

上海市信息委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C2C(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更被大众广泛熟知,但是相较于B2C(企业对个人)、B2B(企业间交易)等模式,个人电子商务仅占据整个电子商务很小一个比例;此外,通过对企业的监管,通过企业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也将得到有效监管。

推动产业升级

早在去年年底,上海市信息委以及上海市发改委就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下称《规划》)。

《规划》指出,电子商务作为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相适应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不断深化,将有效推动商贸流通等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支撑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规划》特别指出,电子商务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将渐成上海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与《规划》所指相符,在草案中,把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搬上网也被重点提出。

草案第九条发展促进项目的第一点指出,电子商务要重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对此,上海市政府有关人士解释,发展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电子商务,一方面是作为重点行业的优化来推进;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本身也是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另一个很好的载体。

来自上海市信息委数据显示,沪上重点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提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20%已通过网上销售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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