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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30 23:41:06

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1-122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6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阳信通”)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
号:黑调查字[2017]26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7
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9),并于2018年1月9日、2月10日、3月8日、4月17
日、5月19日、8月22日、9月22日、10月23日、11月30日、2019年1月22日、2月28
日、3月23日、4月19日、5月28日、6月29日、8月2日、8月29日、9月25日、10月
29日、11月26日、12月27日,2020年1月18日、2月19日、3月31日、4月28日、5月
28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9日、11月5日、11月28日、2021年1月
30日、2月26日、3月31日、4月30日、6月1日和7月1日披露了《亿阳信通关于立案
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号),
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
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8),
并于2021年7月30日、8月28日、10月8日、10月27日和11月30日披露了《亿阳信通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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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文内容:
“当事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住所:北京市海淀
区杏石口路99号B座。
邓伟,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任亿阳信通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邓清,女,1966年6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曲飞,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时任亿阳信通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田绪文,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时任亿阳信通董事、总裁。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
听证,当事人田绪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
于2021年9月16日及2021年10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亿阳信通、邓伟、邓清、
曲飞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亿阳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集团阜
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
德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62笔,担保金额不少于684,555.8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
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6年1月8日、1月15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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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500万元、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
证。
(二)2016年4月7日,亿阳信通与亿阳集团、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互保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
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不早于2016年5月,亿阳信通与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不早于2016年5月20日,亿阳信通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
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7,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五)2016年6月16日,亿阳信通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为亿阳
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六)2016年8月,亿阳信通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连带责
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七)2016年8月8日、11月8日,亿阳信通与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6,000万元连
带责任保证。
(八)2016年8月24日、8月26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上海点荣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七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
万元、500万元、255.72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连带责任保
证。
(九)2016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地恒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20,000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亿阳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
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不早于2016年10月10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
证。
(十一)2016年11月,亿阳信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亿阳信
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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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十二)2016年11月9日,亿阳信通与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不早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22日,亿阳信通向王首功出具两
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
责任保证。
(十四)2016年12月1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6,8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6年12月29日,亿阳信通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
银国信·稳健2137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2016年12月30日亿阳信通向“定向融资工具·申衡1号”投资者出具两
份《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2017年1月8日,亿阳信通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
安宁·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2期)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
提供不少于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2017年1月9日、2月17日、5月8日、6月9日,亿阳信通分别与深圳前
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
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九)2017年1月10日,亿阳信通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8,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2017年2月16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一)2017年2月20日、2月21日,亿阳信通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两份《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4,492
万元、6,738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二)不早于2017年2月24日,亿阳信通向“阜新一号定向融资产品”全
体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30,000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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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2017年3月2日,亿阳信通向“鲁金惠融财富·上海申衡商贸一期”
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61,692,856.20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不早于2017年3月6日,亿阳信通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翰德贸易提供最高额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五)2017年3月10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
(二十六)2017年3月20日,亿阳信通向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
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3,000万
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七)2017年3月22日,亿阳信通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
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8,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八)2017年3月24日,亿阳信通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九)2017年3月27日,亿阳信通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差
额补足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2017年5月3日,亿阳信通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
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一)不早于2017年5月6日,亿阳信通向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
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二)2017年5月6日、5月30日,亿阳信通与王品签订两份《保证合同》,
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500万元、1,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三)2017年5月8日,亿阳信通向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有美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3,000万元连
带责任保证。
(三十四)2017年5月,亿阳信通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动性
支持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2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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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2017年5月15日,亿阳信通与罗莉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
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六)2017年5月16日,亿阳信通向刘小娟出具三份《连带责任保证承诺
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1,600万元、2,000万元、1,400万元连带责任保
证。
(三十七)不早于2017年5月17日,亿阳信通与李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
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7,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八)2017年6月2日,亿阳信通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阜新工贸提供5,350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九)2017年6月22日,亿阳信通与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328,507,976.16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2017年6月28日,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与崔宏晔签订了《借款
合同》,亿阳集团实际获得了该笔5,000万元借款,亿阳信通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一)不早于2017年6月29日,亿阳信通向张翠出具《公司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3,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二)2017年7月20日,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九辰
1号提供担保,约定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10,000万元。
(四十三)2017年7月24日,亿阳信通与天津溢美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
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四)2017年9月26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Y08170005-2号
《还款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
证。
综上,亿阳信通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3笔、39笔
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250,055.72万元、434,500.09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
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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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5.56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持其
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博
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
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
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
告除外)。
2018年至今,因上述违规担保产生诉讼,亿阳信通资金陆续被法院执行、扣
划及司法拍卖,形成新的占用。截至2021年4月30日,新增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
28笔,共计4.24亿元,成为因违规担保诉讼判决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加上五洲博
通事项及张小红工资事项形成的大股东占用4.71亿元共计形成占用8.95亿元。亿
阳集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现金形式偿还7亿元;亿阳信通以其对未申报债
权的求偿权以及被划扣资金的补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偿现金10万元以及债
转股对应亿阳集团股份数6,602.52万股。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持亿
阳集团股权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KMQP0336号)显
示,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1.33亿元。2021年5月28日,亿阳集团偿还亿阳信通0.29
亿元。还有0.33亿元待执行回转。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会计凭证、情况说明、鉴定结
论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亿阳信通2016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
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
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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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行为。
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
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形成资金占用
情况,导致亿阳信通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邓伟在代表亿阳集团签订相关借款合同过程中,明知签订相关违规担保合同、
占用亿阳信通资金而故意隐瞒,拒不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邓伟
作为亿阳信通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了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
邓清作为亿阳集团时任董事,分管亿阳集团的投资、融资业务,并在2017年5
月至2018年底邓伟失联期间成为亿阳集团实际负责人,主导了部分担保合同或协
议的签署。
曲飞作为亿阳信通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内控、信息披露等事项,在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上加盖个人名章,在知悉上述
重大事件后不履行报告义务,为亿阳信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田绪文作为亿阳信通时任董事、总裁,在亿阳信通提供给部分债权人的关于
同意为亿阳集团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不履行报
告义务,为亿阳信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亿阳信通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亿阳信通对事先告知书所述之
违规担保和关联交易事先并不知情,本身不是信息披露的违法者,而是相关责任
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二是亿阳信通在知晓违规担保情况后已立即采取
改正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是亿阳信通在知晓关联交易导致的资金占
用情况后已立即开展自查,并多次要求亿阳集团尽快偿还占用款项;四是亿阳集
团历史遗留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已经全部得到解决,并且对避免因历史违规担
保事项造成新的资金占用作出有效解决计划。行政处罚将可能致使公司面临困境,
请求免除处罚。
邓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邓伟并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
负责人,缺乏法律依据,对亿阳信通担保合同一事大部分不知情。不存在“明知
签订相关违规担保合同、占用亿阳信通资金而故意隐瞒拒不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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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更没有“主导了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二
是告知书中表述的“担保金额68亿元”仅仅是担保合同的约定数,不是真实发生
额,实际担保金额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管理人律师团队
最终认定为49亿元;三是亿阳信通给亿阳集团及关联方担保所造成的损失,在亿
阳集团的重整过程中已经获得了解决。邓伟对于亿阳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行为,应该负有领导责任,但确不知情,并说服亿阳集团的重整投资人主
动代偿。亿阳信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已获得解决;四是罚款缺乏
法律依据。请求对亿阳信通免除处罚,对邓伟从轻、减轻处罚。
邓清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邓清自2009年起就未在亿阳集团领取任何工薪,
且一直负责亿阳石油的日常经营工作;二是2017年5月6日至6月30日期间的11笔
借款,有9笔非邓清本人签字,涉及邓清本人签字的仅有两笔,且都不是代表亿阳
集团签字的;三是11笔借款已经在亿阳集团破产重整中转股完毕,对于在公司危
难时期邓清勇于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应该得到处罚。四是邓清从未收到过亿阳信
通半年报发布前的任何内容,亿阳信通在发布半年报之前也从未跟邓清本人核实
过。邓清勤勉尽责,为公司承担着上亿元的借款和担保责任,无力承担罚款。请
求免除处罚。
曲飞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现涉案的对外担保,已经查明有部分担保的法
定代表人签字并非曲飞本人签署,本人不知情。二是涉案担保情况正在逐渐化解,
亿阳信通并未因此受到实际损失。三是案涉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以专业的财务手
段隐蔽并有历年年审会计师配合,其他非专业人员难以察觉,对资金占用事项不
知情。得知资金占用相关事项后,公司已经及时披露。四是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
等风险已经解除,上述风险并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请求对亿阳信通免除处罚,
对曲飞减轻、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对于亿阳信通的申辩意见。一是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亿阳信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
露信息的法定义务,不知情不能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二是对于亿阳信通在风险爆
发后积极采取的相关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我局已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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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三是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
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截至本次听证日,上述资金仍未全部解决。四是对于本
案所涉资金占用4.71亿元,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
现金方式偿还,我局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了
充分考虑。五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我局进行行政处罚,已经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市场效果,但以行政处罚将对公司
造成不利影响为由请求免除处罚,于法无据。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对于邓伟的申辩意见。一是邓伟作为亿阳信通的时任实际控制人,为
控股股东亿阳集团提供大量担保,金额巨大,并通过第三方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邓伟作为亿阳集团的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
人,是担保事项及资金占用的最终受益人。所称不知情、相关期间失去人身自由、
另有他人实施相关行为等理由不能成立,不是其推卸责任的法定理由。二是根据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
二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
指使”的规定,邓伟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
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
违法行为”的行为,其辩称不是上市公司信息露义务人、缺乏法律依据等不能成
立。三是担保金额的数额,我局核实的是历史上发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
数额,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是现存的担保数额,统计口径不一致。四是关
于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已获解决的问题,同前述亿阳信通申辩意见的分析认定。
五是关于罚款的法律依据是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
规定。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对于邓清的申辩意见。一是虽然邓清没有在亿阳集团领取薪酬,但在
亿阳集团担任董事。在邓伟失联期间,邓清作为邓伟的亲妹妹,主导亿阳集团融
资、收取上市公司公章等重大事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邓清在邓伟
失联期间为亿阳集团实际负责人并无不当。二是作为亿阳集团时任实际负责人,
即便对于部分合同没有亲自签署,这并不代表其对合同签署事项不知情。三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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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担保事项解决的问题,同亿阳信通申辩意见的分析认定。对于邓清面临亿阳集
团债务危机所做的努力,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起到
勤勉尽责的义务。四是邓清作为亿阳集团在邓伟失联期间的实际负责人,对于亿
阳信通为亿阳集团担保事项应当主动告知,有责任、有义务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未收到半年报发布的内容、无力承担罚款等均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综
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对于曲飞的申辩意见。一是曲飞作为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具有高度的持续注
意义务,应当持续关注并积极应对,不知情不能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二是曲飞举
证涉案担保中有一笔担保非曲飞本人所签,但也尚有其他大部分担保合同加盖曲
飞名章,其辩称未在相关合同上签章缺乏证据支持。三是对于违规担保及资金占
用事项解决的问题,同亿阳信通申辩意见的分析认定。四是对于其事后主动披露、
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是其作为时任董事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不能豁免其法
定的信息披露的义务。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亿阳信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邓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曲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五、对田绪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全文内容:
12
“当事人:邓伟,男,1963 年 5 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亿阳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任亿阳信通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
崇文区。
邓清,女,1966 年 6 月出生,时任亿阳集团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邓伟、邓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
求,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及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邓清、
邓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亿阳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期间,亿阳信通合计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阳)、亿阳
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简
称翰德贸易)等关联方提供担保 62 笔,担保金额不少于 684,555.81 万元,上述担
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2016 年 1 月 8 日、1 月 15 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
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3,500 万元、1,500 万元连带
责任保证。
(二)2016 年 4 月 7 日,亿阳信通与亿阳集团、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
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00 万元互保协议》,约定为亿阳集
团提供不少于 3,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不早于 2016 年 5 月,亿阳信通与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2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不早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亿阳信通向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7,5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五)2016 年 6 月 16 日,亿阳信通向周世平出具《保证担保书》,承诺为亿
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2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13
(六)2016 年 8 月,亿阳信通与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4,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七)2016 年 8 月 8 日、11 月 8 日,亿阳信通与上海寰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两份《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6,000 万元、6,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八)2016 年 8 月 24 日、8 月 26 日、2017 年 1 月 22 日,亿阳信通向上海
点荣金融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七份《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
少于 500 万元、500 万元、255.72 万元、500 万元、5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
元连带责任保证。
(九)2016 年 9 月 26 日,亿阳信通与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地恒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 2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亿阳信通向华地恒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
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2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不早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亿阳信通与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0,000 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
(十一)2016 年 11 月,亿阳信通向中海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亿阳信
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40,000 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
(十二)2016 年 11 月 9 日,亿阳信通与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不早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1 月 22 日,亿阳信通向王首功
出具两份《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5,000 万元、10,000 万
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2016 年 12 月 1 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 6,8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2016 年 12 月 29 日,亿阳信通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交
银国信·稳健 2137 号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 1》,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4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14
(十六)2016 年 12 月 30 日亿阳信通向“定向融资工具·申衡 1 号”投资者出
具两份《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2017 年 1 月 8 日,亿阳信通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长安宁·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2 期)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
集团提供不少于 2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2017 年 1 月 9 日、2 月 17 日、5 月 8 日、6 月 9 日,亿阳信通分别
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份《保证合同》,约定为
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 10,000 万元、5,000 万元、5,000 万元、10,000 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
(十九)2017 年 1 月 10 日,亿阳信通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签
订《保证合同》,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 8,5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2017 年 2 月 16 日,亿阳信通与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一)2017 年 2 月 20 日、2 月 21 日,亿阳信通与德润融资租赁(深圳)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
于 4,492 万元、6,738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二)不早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亿阳信通向“阜新一号定向融资产品”
全体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约定为阜新工贸提供不少于 30,000 万元连带责
任保证。
(二十三)2017 年 3 月 2 日,亿阳信通向“鲁金惠融财富·上海申衡商贸一
期”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61,692,856.20 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四)不早于 2017 年 3 月 6 日,亿阳信通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翰德贸易提供最高额 8,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五)2017 年 3 月 10 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分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40,000 万元连带
责任保证。
15
(二十六)2017 年 3 月 20 日,亿阳信通向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 3,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七)2017 年 3 月 22 日,亿阳信通与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
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8,3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八)2017 年 3 月 24 日,亿阳信通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翰德贸易提供不少于 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二十九)2017 年 3 月 27 日,亿阳信通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差额补足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5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2017 年 5 月 3 日,亿阳信通向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
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一)不早于 2017 年 5 月 6 日,亿阳信通向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亿阳
集团提供 10,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二)2017 年 5 月 6 日、5 月 30 日,亿阳信通与王品签订两份《保证合
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500 万元、1,3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三)2017 年 5 月 8 日,亿阳信通向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有美业)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3,000 万
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四)2017 年 5 月,亿阳信通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流动
性支持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2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五)2017 年 5 月 15 日,亿阳信通与罗莉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
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5,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六)2017 年 5 月 16 日,亿阳信通向刘小娟出具三份《连带责任保证承
诺函》,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1,600 万元、2,000 万元、1,400 万元连带责
任保证。
(三十七)不早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亿阳信通与李强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为亿阳集提供不少于 7,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16
(三十八)2017 年 6 月 2 日,亿阳信通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承诺为阜新工贸提供 5,350 万
元连带责任保证。
(三十九)2017 年 6 月 22 日,亿阳信通与天合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
《保证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香港亿阳提供不少于 328,507,976.16 元连带责
任保证。
(四十)2017 年 6 月 28 日,亿阳信通、亿阳集团、邓伟与崔宏晔签订了《借
款合同》,亿阳集团实际获得了该笔 5,000 万元借款,亿阳信通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一)不早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亿阳信通向张翠出具《公司无限连带
责任保证书》,承诺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3,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
(四十二)2017 年 7 月 20 日,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九
辰 1 号提供担保,约定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 10,000
万元。
(四十三)2017 年 7 月 24 日,亿阳信通与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最高额 5,000 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
(四十四)2017 年 9 月 26 日,亿阳信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 Y08170005-
2 号《还款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亿阳集团提供不少于 40,000 万元连带
责任保证。
综上,亿阳信通在 2016 年、2017 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 23 笔、39
笔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 250,055.72 万元、434,500.09 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
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6 年、2017 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
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除外)。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 3.47 亿
元。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 5.56 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
持其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7
截至 2017 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博
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
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 4.69 亿元。截至 2017 年 11 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
向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 161.85 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6 年、2017 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 年年
度报告除外)。
2018 年至今,因上述违规担保产生诉讼,亿阳信通资金陆续被法院执行、扣
划及司法拍卖,形成新的占用。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新增执行、扣划及司法
拍卖 28 笔,共计 4.24 亿元,成为因违规担保诉讼判决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加上
五洲博通事项及张小红工资事项形成的大股东占用 4.71 亿元共计形成占用 8.95
亿元。亿阳集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现金形式偿还 7 亿元;亿阳信通以其
对未申报债权的求偿权以及被划扣资金的补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偿现金 10
万元以及债转股对应亿阳集团股份数 6,602.52 万股。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
司对所持亿阳集团股权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 KMQP0336
号)显示,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 1.33 亿元。2021 年 5 月 28 日,亿阳集团偿还亿
阳信通 0.29 亿元。还有 0.33 亿元待执行回转。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会计凭证、情况说明、鉴定结
论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亿阳信通 2016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
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
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行为。
18
邓伟在代表亿阳集团签订相关借款合同过程中,明知签订相关违规担保合同、
占用亿阳信通资金而故意隐瞒,拒不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邓伟
作为亿阳信通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了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
邓清作为亿阳集团时任董事,分管亿阳集团的投资、融资业务,并在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底邓伟失联期间成为亿阳集团实际负责人,主导了部分担保合同或
协议的签署。
邓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邓伟并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
负责人,缺乏法律依据,对亿阳信通担保合同一事大部分不知情。不存在“明知
签订相关违规担保合同、占用亿阳信通资金而故意隐瞒拒不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
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更没有“主导了大部分担保合同或协议的签署”;二
是告知书中表述的“担保金额 68 亿元”仅仅是担保合同的约定数,不是真实发生
额,实际担保金额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管理人律师团队
最终认定为 49 亿元;三是亿阳信通给亿阳集团及关联方担保所造成的损失,在亿
阳集团的重整过程中已经获得了解决。邓伟对于亿阳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行为,应该负有领导责任,但确不知情,并说服亿阳集团的重整投资人主
动代偿。亿阳信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已获得解决;四是终身禁入
明显过重。请求对亿阳信通免除处罚,对邓伟从轻、减轻处罚。
邓清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邓清自 2009 年起就在亿阳集团领取任何工薪,
且一直负责亿阳石油的日常经营工作;二是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
11 笔借款,有 9 笔非邓清本人签字,涉及邓清本人签字的仅有两笔,且都不是代
表亿阳集团签字的;三是 11 笔借款已经在亿阳集团破产重整中转股完毕,对于在
公司危难时期邓清勇于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应该得到处罚。四是邓清从未收到过
亿阳信通半年报发布前的任何内容,亿阳信通在发布半年报之前也从未跟邓清本
人核实过。邓清勤勉尽责,为公司承担着上亿元的借款和担保责任,无力承担罚
款。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对于邓伟的申辩意见。一是邓伟作为亿阳信通的时任实际控制人,为
控股股东亿阳集团提供大量担保,金额巨大,并通过第三方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邓伟作为时任亿阳集团的董事长、实际控制
19
人,是保事项及资金占用的最终受益人。所称不知情、相关期间失去人身自由、
另有他人实施相关行为等理由不能成立,不是其推卸责任的法定理由。二是根据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八条第
二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
指使”的规定,邓伟的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
款违法行为”的行为,其辩称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缺乏法律依据等不
能成立。三是担保金额的数额,我局核实的是历史上发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担保数额,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是现存的担保数额,统计口径不一致。四
是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 3.47 亿
元,截至本次听证日,上述资金仍未全部解决。对于本案所涉资金占用 4.71 亿元,
亿阳集团重整投资人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偿还,我局已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五是对于终身禁
入市场措施,我局重新复核了违法事实与证据,对其处罚幅度做适当调整。综上,
对其市场禁入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第二,对于邓清的申辩意见。一是虽然邓清没有在亿阳集团领取薪酬,但在
亿阳集团担任董事。在邓伟失联期间,邓清作为邓伟的亲妹妹,主导亿阳集团融
资、收取上市公司公章等重大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邓清在邓伟失
联期间为亿阳集团实际负责人并无不当。二是作为亿阳集团时任实际负责人,即
便对于部分合同没有亲自签署,这并不代表其对合同签署事项不知情。三是对于
担保事项解决的问题,同邓伟申辩意见的分析认定。对于邓清面临亿阳集团债务
危机所做的努力,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能证明其在信息披露方面起到勤勉尽
责的义务。四是邓清作为亿阳集团在邓伟失联期间的实际负责人,对于亿阳信通
为亿阳集团担保事项应当主动告知,有责任、有义务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未
收到半年报发布的内容、无力承担罚款等均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综上,对
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邓伟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行
为情节较为严重;邓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
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
20
局决定:对邓伟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邓清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原文链接:亿阳信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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