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002715)虚假陈述案征集受损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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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7/26 0:32:37 |
2014年2月19日,登云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正式挂牌上市。上市后,其股价不断走高,2015年6月,每股股价最高达到74.59元。
2015年10月21日,登云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会决定对登云股份展开立案调查。当日,登云股份股价跌停,换手率近百分之三十,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6月6日,登云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证监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登云股份的主要违法事实为:一、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登云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三、其他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欧洪先、潘炜等其他二十余名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警告和罚款。
登云股份IPO的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也未能逃脱处罚,被罚没金额更是远超登云股份。根据证监会(20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新时代证券的主要违法事实为:一、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三、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四、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存在不规范运行情形;五、新时代证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万元,并处以1676.96万元罚款;对程天雄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相关公告等材料,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2月19日上市之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登云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0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向曾经购买过登云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基本流程是:电话或邮件报名、收到律师短信或电话、准备前期材料、律师为您计算亏损金额、决定是否起诉、律师正式前往法院立案。
受损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开户证明;3、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登云股份股票打印至今);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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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登云股份(002715)虚假陈述案征集受损投资者
本文关键词:登云股份,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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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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